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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场外期权业务模式及会计处理

作者: 来源:期货日报 时间:2018年02月12日 浏览量:

期权是指买卖双方达成的合约,使得期权购买方拥有一种能在未来约定时间,以约定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特定标的物的权利。据了解,全球场外衍生品名义本金规模达到600万亿美元,场外期权仅占10%左右。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场外证券业务开展情况报告》,2017年7月证券公司场外权益类衍生品新增初始名义本金782.65亿元,其中期权业务新增605.75亿元,但与全球场外衍生品业务相比,国内场外期权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为完善市场结构,提高市场活跃度,优化资产配置,进一步拓展客户的盈利模式,满足投资者降低投资成本的需求,目前已经有部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了场外期权业务,现将有关业务模式及会计处理进行简单介绍。
  业务模式
   按照期权买方的权利分类,期权可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看涨期权,指期权的买方有权按照执行价格,在规定的时间从卖方手中买进一定数量的标的资产。看涨期权又可以称为买权、认购期权等。看跌期权,指期权买方有权按照执行价格,在规定的时间从卖方手中卖出一定数量的标的资产。看跌期权又可以称为卖权、认沽期权等。
   一般情况下,期货市场主力合约均可作为场外期权的品种,可以做标准化合约,也可以做非标准化合约。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场外期权为一对一非标准化合约。下面以买入豆粕场外期权业务为例,介绍有关的业务情况及会计处理。
   基本情况
   2017年9月10日,甲公司与东方集团签订一对一的期权合约,买入东方集团豆粕看涨期权,付出权利金,获得到期前行权的权利,大商所豆粕1801合约的结算价为2720元/吨。
   第一,合约规定,甲公司东方集团签署规模为10000吨(1000手)的豆粕场外看涨期权,标的物为符合大商所交割标准的豆粕,合约到期日为2017年12月10日,约定价格为2900元/吨。甲公司为期权买方,根据双方协商,同意支付期权价格为54.09元/吨的期权费,东方集团为期权卖方,获得期权费收入54.09万元。
   第二,甲公司买入看涨期权,有权利在到期日之前,按照约定价格买入豆粕,但双方约定进行现金结算,获取大商所豆粕1801合约当日结算价与约定价格之间的差额收益。
   第三,东方集团卖出看涨期权可以获得期权费收入,但负有卖出符合大商所交割标准豆粕的义务。不过,双方约定进行现金结算,支付大商所豆粕1801合约当日结算价与约定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
   第四,东方集团按照豆粕价格的5%计算出期权保证金为140.25万元,支付到甲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如果大商所豆粕1801合约结算价上涨,东方集团需根据合同约定追加保证金。
   对冲及风控
   甲公司买入豆粕看涨期权,付出了权利金,如果大商所豆粕1801合约价格下行,甲公司将损失付出的期权费。为避免期权费损失,甲公司需要在期货市场上进行Delta(Δ)对冲:签订合约时立刻卖出Δ×1000手(Δ在0和1之间,期初Δ在0.5左右)的期货合约,之后根据Δ的变动进行头寸调整,头寸调整的过程获得Gamma收益(低买高卖的权利),用于弥补期初的期权费支出。
   假如甲公司在期货市场投入350万元期货保证金,用于期货交易对冲风险。一是整个Delta对冲环节以甲公司“对冲交易风控系统”为交易依据,进行实时的Delta对冲,每日进行2—3次头寸调整,每日收盘时保持风险敞口接近零,甲公司在期货市场取得对冲收益为40万元。二是甲公司对交易细节进行记录,实时观测Vega、Theta等风险指标,及时观测对冲盈亏情况,并将其控制在一定的风险敞口之内。
   风险及措施
   市场风险:豆粕1801合约价格下跌,无法获得执行的收益,存在损失期权费风险,将通过Delta对冲、Gamma交易弥补获得。
   信用风险:合作方为国内较大的饲料加工商,信用风险可控。
   操作风险:本业务对冲交易过程可能存在一定操作风险,将在业务开展中将责任落实到人。
   流动性风险:豆粕1801合约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甲公司将密切关注合约流动性。
   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将场外期权合约作为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并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场外期权因持仓增减而形成的权利金变动,应在发生当期确认为损益。
   设置科目
   开展场外期权业务,是企业与投资者直接签署场外期权交易协议,由企业向投资者出售或购买衍生性金融工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应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账务处理上通过“衍生工具”科目核算,并可以按照衍生工具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设置“衍生工具—成本—场外期权”“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场外期权”科目,核算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交易收到或支付的期权费,及期权公允价值的变动;设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衍生金融工具—场外期权”科目,核算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交易买入或卖出的期权公允价值变动;设置“投资收益—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收益—场外期权”科目,核算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交易取得的投资收益

信息披露
   场外期权作为衍生金融工具的一种,其取得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利或偿付未来经济损失的义务,符合会计准则中关于资产和负债的定义。然而,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需要在财务报告中披露,需要披露以下内容:
   第一,因签订场外期权合约,所形成的资产和负债金额,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科目中反映;第二,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权利金变动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反映;第三,平仓期权合约收取的权利金在“投资收益”科目中反映;第四场外期权合约的名义价值和公允价值,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反映;第五,场外期权的内在价值及场外期权合约的标的资产,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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