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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证监会2018年4月-6月行政处罚案例发布汇总

作者: 来源: 时间:2018年09月05日 浏览量:

2018年4月-6月,证监会依法对3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1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8宗内幕交易案,2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3宗证券人员私下接收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案,8宗操纵市场案,1宗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1宗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1宗短线交易股票案。

  一、1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1.2015年9月12日至12月15日期间,时任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科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全波及时任实际控制人、总经理何建东与严某国签署了关于申科股份控股股东股权转让的系列协议,每份股权转让协议涉及转让股份均超过5%,内容均涉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于《证券法》第67条所述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件。除12月15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外,申科股份均未按规定予以披露。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申科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何全波、何建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对申科股份董事会秘书陈兰燕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2.嵊州市永宇冲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宇冲片)对2014年以来存在的11起对外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对2016年以来存在的10起重大诉讼事项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16年10月24日,永宇冲片的债权人嵊州市峰帆贸易有限公司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永宇冲片进行破产重整,2016年10月28日,永宇冲片收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事项。永宇冲片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第25条规定,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60条所述情形,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永宇冲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魏永良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邢利、钱纪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和3万元罚款。

  3.王俊元时为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鼎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2014年12月18日至12月29日,王俊元通过本人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6,000万股“华鼎股份”,并通过其控制使用的他人证券账户接盘买回。2016年11月7日至12月14日,王俊元又通过本人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3,800万股“华鼎股份”,并通过其控制使用的他人证券账户接盘买回。王俊元的上述减持行为不构成真实减持,王俊元向华鼎股份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有关减持情况与事实不符,导致华鼎股份后续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王俊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6条规定,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61条、《证券法》第193条所述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责令王俊元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4.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亚科技通过虚构客户、伪造合同、伪造银行单据、伪造材料产品收发记录、隐瞒费用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80,495,532.40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35.14%。同时,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银行存款217,911,835.55元,虚列预付工程款3.1亿元。金亚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金亚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周旭辉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对张法德、丁勇和等16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

  5.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顺众昇)未及时披露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的信息;未如实披露严重影响投资计划进展的信息;未按规定披露恒顺众昇与PT. Artabumi Sentra Industri的关联关系;提前确认与四川电力1,100万的设备成套采购收入9,401,709.40元、利润3,921,394.65元,提前确认与四川电力的9,350万的设备成套采购收入79,914,529.6元,利润28,349,077.59元,导致恒顺众昇2014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恒顺众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恒顺众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到20万元不等的罚款。

  6.青岛奥盖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奥盖克)未按规定披露董事长、控股股东王在军的代持情况;未披露王在军未履行限售承诺原因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未披露王在军夫妇与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奥盖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第20条规定,构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60条所述行为。依据《证券法》第193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60条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奥盖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在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武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7.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武汉凡谷)少计自制半成品的领用,导致2016年半年度报告合并报表虚增营业利润15,595,879.52元,虚增存货15,595,879.52元,武汉凡谷虚增的营业利润占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51.17%。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报表虚增营业利润38,106,460.58元,虚增存货53,702,340.10元,武汉凡谷虚增的营业利润占当期披露的营业利润的115.09%。武汉凡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武汉凡谷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孟凡博、王志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范志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8.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普天)为弥补2014年度利润缺口、完成利润指标,2014年9月至11月,与上海晟飞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进行2笔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1783.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34.73万元;2014年11月,上海普天与上海成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进行1笔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2478.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63.67万元。上述虚假交易导致上海普天2014年度虚增营业收入4261.7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98.4万元,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海普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上海普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19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到30万元不等的罚款。

  9.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毅达)的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了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的工程收入7,267万元、成本5,958.94万元和营业税金244.17万元,导致中毅达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063.89万元。中毅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根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中毅达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鸿虎、吴邦兴、林旭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盛燕、陈国坤、陈两武等14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于3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

  10.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圣莱达)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预计2015年度净利润亦将为负,为防止被交易所特别处理,圣莱达寻求增加营业外收入,以便扭亏为盈。为此,圣莱达通过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和虚构财政补助的手段,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利润2000万元,虚增净利润1500万元,导致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圣莱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圣莱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于相关责任人员,我会将另行依法处理。

  11.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广州安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安州)管理和控制的29个产品,涉及32个证券账户,在持有“京山轻机”“经纬纺机”“苏州固锝”“中核钛白”等4只股票分别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时,广州安州均未按规定履行报告、通知及公告义务。广州安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广州安州给予警告,并对其超比例持有上述4只股票未依法披露的行为合计处以12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福亮给予警告,合计处以40万元罚款。

  二、8宗内幕交易案

  1.郑一帆、樊云系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百利电气)收购苏州贯龙电磁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郑一帆控制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百利电气”30,000股,没有违法所得;樊云控制使用“吴某”证券账户买入“百利电气”115,400股,获利约3.8万元。郑一帆、樊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郑一帆处以5万元罚款;没收樊云违法所得约3.8万元,并处以约11.3万元罚款。

  2.王某富系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翔药业)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间股权激励计划和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间总经理变更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潘园根与王某富在存在多次通话,潘园根控制使用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合计买入“海翔药业”537,448股,获利约270万元。潘园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潘园根违法所得约270万元,并处以约540万元罚款。

  3.赵某光、赵某、武某祥系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赤峰黄金)向王某胜等人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威海怡和专用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李晓辉与赵某光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晓辉与赵某光存在通讯联络,李晓辉控制使用“司某”账户买入“赤峰黄金”,获利约67万元;王守武与赵某光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守武与赵某光、武某祥存在通讯联络,王守武控制使用本人账户及“吴某菲”“张某永”账户买入“赤峰黄金”,获利约60万元;王爱英系赵某配偶,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爱英控制使用本人账户买入“赤峰黄金”,获利约49万元。李晓辉、王守武、王爱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李晓辉违法所得约67万元,并处以约200万元罚款;没收王守武违法所得约60万元,并处以约181万元罚款;没收王爱英违法所得约49万元,并处以约146万元罚款。

  4.施立新系洪桥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硕股份)合作投资新能源汽车项目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陈淼媛与施立新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联络频繁,施立新、陈淼媛共同使用“陈淼媛”账户买入“宝硕股份”525,000股,没有违法所得。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翁凛磊与施立新存在接触联络,同时翁凛磊控制使用“马某杰”等5个证券账户交易“宝硕股份”,没有违法所得。施立新、陈淼媛、翁凛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施立新、陈淼媛处以60万元罚款;对翁凛磊处以60万元罚款。

  5.翁惠萍系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杉杉股份)拟收购某公司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徐康军与翁惠萍系前同事关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徐康军与翁惠萍存在通讯联络,翁惠萍向徐康军泄露了内幕信息相关内容,之后徐康军控制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入“杉杉股份”30,000股,获利约1.5万元。翁惠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规定,构成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徐康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规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对翁惠萍处以3万元罚款;没收徐康军违法所得约1.5万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

  6.刘某荣、胡世清是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达股份)行使优先购买权竞购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所转让四川信托有限公司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清与刘某荣存在联络接触,张清控制使用“张某”证券账户买入“宏达股份”208,500股,没有违法所得。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胡世清操作“刘某”证券账户买入“宏达股份”889,600股,没有违法所得。张清、胡世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张清处以15万元罚款;责令胡世清依法处理“刘某”证券账户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对胡世清处以20万元罚款。

  7.王良友、周某文系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文山电力)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良友控制使用“于某松”、“于某宇”和“闫某红”账户买入“文山电力”,获利约173万元;石朝辉系周某文表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其与周某文存在通讯联络,并控制使用本人账户买入“文山电力”,亏损约10万元。王良友、石朝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王良友违法所得约173万元,并处以约348万元罚款;对石朝辉处以30万元罚款。

  8.李胤某某系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智慧松德)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汉腾与李胤某某存在联络接触,陈汉腾控制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入“智慧松德”134,100股,获利约34.9万元。陈汉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对陈汉腾没收违法所得约34.9万元,并处以约104.8万元罚款。

  三、2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1.张锋于1993年12月至2017年1月在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联证券)任职,徐斌武于2008年11月至2017年1月在国联证券任职,两人均为证券从业人员。2009年4月24日至2016年5月18日期间,张锋控制使用其配偶林某证券账户交易股票,获利约9.4万元;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徐斌武控制使用其配偶王某及他人证券账户交易买票,共计获利约189.2万元。张锋、徐斌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199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没收张锋违法所得约9.4万元,并处以约9.4万元罚款;没收徐斌武违法所得约189.2万元,并处以约189.2万元罚款。

  2.2013年9月至调查日,姚丽系在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职的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内,姚丽控制使用“姚某刚”、“姚某水”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获利约30万元。姚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姚丽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姚丽违法所得约30万元,并处以约90万元罚款。

  四、3宗证券人员私下接收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案

  1.2009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30日期间,蒋乐辉系在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的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内,蒋乐辉私下接受李某平等多名客户委托,利用“梁某根”、“黄某玲”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交易均由蒋乐辉决策实施,没有违法所得。蒋乐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45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15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蒋乐辉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2.谢竞系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的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内,谢竞控制使用其妻子“黎某裕”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获利约2.7万元。同时,谢竞私下接受客户何某梅、张某华、谢某群委托,与上述3名客户共同控制使用3个证券账户买卖证券,获得交易佣金提成约2.8万元。谢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第145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第215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谢竞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约2.7万元,并处以约5.4万元罚款;对谢竞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2.8万元,并处以15万元罚款。

  3.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黄永琪系在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的从业人员。从业期间内,黄永琪接受客户李某委托,多次使用营业部客户区电脑和本人手机操作李某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累计成交664笔,交易金额约2,845万元。黄永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45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15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黄永琪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8宗操纵市场案

  1.2015年1月5日至12月14日期间,冯志浩使用本人账户通过盘中以涨停价位虚假申报后次日反向卖出、开盘以涨停价位虚假申报后反向卖出、收盘以大单封死涨停后次日反向卖出等3种手段交易“启明星辰”等10只股票,获利约1,802万元。冯志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冯志浩违法所得约1,802万元,并处以约3,604万元罚款。

  2.2015年3月6日至12日期间,孟祥龙控制使用“李某燕”和“陈某阳”账户,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尾市阶段利用资金优势申报买入“*ST三鑫”,影响“*ST三鑫”价格,并于当日或次日反向卖出,获利约1,621万元。孟祥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孟祥龙违法所得约1,621万元,并处以约3,242万元罚款。

  3.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7月21日、2015年10月23日至11月23日,文高永权实际控制,王交英、宋翼湘操作使用“刘某英”账户、“湖南志道商务信息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利用联合买卖、连续买卖等方式,制造“众益传媒”交易活跃的假象,并发布虚假信息,将股价抬高到接近文高永权认为合理的18元,并在若干交易日的最后两分钟,与做市商操作员岳源合谋,制造收盘价,操纵“众益传媒”股价,没有违法所得。文高永权、王交英、宋翼湘、岳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文高永权处以60万元罚款;对王交英处以40万元罚款;对宋翼湘处以40万元罚款;对岳源处以40万元罚款。

  4.2016年6月3日至8月4日期间,刘文金实际控制“长安基金——光大银行——刘文金”等账户,集中资金优势,通过大额封涨停的操纵手法交易“冠城大通”等6只股票,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并于次日卖出,获利约772万元。刘文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刘文金违法所得约772万元,并处以约2,316万元罚款。

  5.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卫东环保)控股股东为福建卫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卫东集团),实际控制人为邱一希。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卫东集团由总经济师卞友苏(邱一希的配偶)使用包括卫东集团、邱一希控制的福建卫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在内的17个证券账户,利用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通过连续大量买卖、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方式影响“卫东环保”交易价量。卫东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卫东集团处以1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卞友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邱一希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6.2015年6月26日至6月29日、8月26日至8月28日,广州安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安州)控制使用“广州安州-安州价值优选2号证券投资基金”等22个产品所开立的25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采用尾市拉抬、盘中拉抬、次日反向交易等方式操纵“节能风电”价格,获利约5057.4万元。广州安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广州安州违法所得约5057.4万元,并处以约5057.4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福亮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7.何思模系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特)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2015年2月,易事特成立员工持股计划,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包括员工自筹资金,以及何思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东方集团)向员工提供的无息借款及其他款项,对于扬州东方集团提供无息借款部分对应份额,除符合条件的员工享有的约定收益外,其余收益归扬州东方集团所有。何思模滥用提案权,以拉高股价为目的,控制提出并公告“高送转”预案提案的时点,易事特披露“高送转”预案提案后连续五个交易日涨停,在此期间,何思模决策卖出员工持股计划中96.15%的股票,员工持股计划获利约6077万元。同时,何思模还将利用他人账户买入的易事特股票卖出,获利约323万元。上述违法所得共计约6400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何思模没收违法所得约6400万元,并处约6400万元罚款。

  8.陈贤实际控制“邱某某”、“上海星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某峰”及其本人的证券账户,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国债1507”等5只交投不活跃的国债,影响相关国债价格,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3)项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陈贤处以100万元罚款。

  六、3宗其他案件

  1.1宗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中,文宏时任上海拓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投资总监,作为“万联证券拓璞2号”账户的投资经理,其利用职务便利,知悉交易的标的股票、时点和数量,操作“汪某”账户稍早于、同步于或稍晚于“万联证券拓璞2号”账户交易有关相同股票,趋同交易股票共有27只,趋同交易金额为1.84亿元,趋同股票占比47.37%,趋同交易收益为251.44万元。文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第23条规定,属于《基金法》第123条所指第20条第6项所列情形,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违法行为,依据《基金法》第12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文宏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51.44万元,并处以251.44万元罚款。

  2.1宗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中,截至2016年8月14日,文细棠持有“中国软件”23,526,411股,持股比例为4.76%。2016年8月15日,文细棠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中国软件”,累计持有26,309,491股,持股比例超过5%至5.32%。文细棠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也未按规定停止买卖该股票。文细棠在持股比例达到5%后,违规增持“中国软件”1,732,152股,违规增持金额49,652,319.46元。2016年8月15日,文细棠在成为中国软件持股5%以上的股东后,继续买入“中国软件”38,000股,又卖出“中国软件”58,100股,交易金额分别为1,088,100元、1,655,860元。随后,文细棠于当日又多次买入“中国软件”。文细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38条、第47条、第8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195条、第204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责令文细棠改正,对文细棠未依法披露增持行为和限制转让期内的违规增持行为给予警告;对文细棠未依法披露增持行为处以35万元罚款,限制转让期内的违规增持行为处以250万元罚款;对文细棠的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

  3.1宗短线交易股票案中,陆卫忠担任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鑫科技)副总经理期间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于2015年2月5日买入吉鑫科技股票1,005,000股,成交均价7.65元/股;2015年7月30日卖出吉鑫科技股票20,000股,成交均价7.38元/股。陆卫忠作为吉鑫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吉鑫科技”又卖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陆卫忠给予警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依规精确打击,切实保障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与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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