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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精准打击期市操纵行为

作者:期货日报 来源:期货日报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浏览量:

2月15日,证监会就《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明确禁止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等四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旨在精准打击期货市场操纵行为,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规定》共七条。第一条为制定依据,第二至五条明确禁止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等四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并规定了具体构成要件。第六条为责任条款。第七条为生效日期。其中,第二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成交为目的申报买卖合约,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三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四条禁止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或其人员,或者其他具有市场影响力的主体,对合约或合约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第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单独或者联合,在临近交割月或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证监会表示,近年来,期货市场操纵行为时有发生,影响了期货交易价格,扰乱了期货市场秩序。《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七十条明确禁止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和囤积现货等四种传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2006年以来,证监会据此查处了甲醇期货1501合约、胶合板期货1502合约、天然橡胶期货1010合约等8起操纵案件。随着市场发展和技术进步,一些投资者不当利用程序化交易工具或自媒体,通过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或挤仓等方式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由于《条例》未明确禁止上述行为,线索上报和立案查处制度依据不足,此类行为呈现多发态势,急需制定规则予以打击。

在行业人士看来,《规定》细化了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加强了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有利于减少市场非理性波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目前,在我国期货市场中,相关主体或者具有影响力的个人单方向预期的引导,极易引发市场一致性预期,进而造成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坤西金融研究院院长相阳对期货日报记者说。

一德期货宏观经济分析师肖丽娜说,由于期货与现货的密切相关关系,以及二者之间可能存在的时间差,一些通过不法途径操纵期货交易的行为扰乱了期货市场发现真实价格,同时也给中小投资者一种盘面活跃和趋势假象,从而损害部分投资者利益,甚至违背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规定》对进一步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国都期货总经理助理屈晓宁认为,《规定》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虚假消息,以及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或人员、其他具有市场影响力的主体发布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行为的禁止,很明显就是针对一些颇有影响力的网络“大V”、咨询机构及个人利用开放的自媒体渠道发布不正当信息、对市场进行不正规引导甚至操纵市场进行惩戒。

在肖丽娜看来,《规定》规范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和具有市场影响力的主体的研究和评论行为,能够使市场相关人员更多聚焦于品种基本面研究,而不是基于价格预判从中获取不正当收益。《规定》从期货从业人员和相关主体等行为规范入手,可以快速有效起到市场引导作用,维护期货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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