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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保护系列6】违法警示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年10月09日 浏览量:

违法警示典型案例目录


1.内幕信息引贪欲赔了夫人又折兵

2.内幕交易切勿碰泄密搭上挚友情

3.说者无意听有心谨防过失泄天机

4.连续上涨有蹊跷交易活跃含假象

5.题材概念有风险杀跌追涨易套牢

6.趋势制造有玄机不要迷信涨停板

7.盲目蹭热点容易撞风险

8.市场谣言不能信辨认真伪需仔细

9.追求稳稳的幸福警惕莫须有“重大合同”

10.“代客理财”莫轻信证券投资走正途


1.内幕信息引贪欲赔了夫人又折兵


(一)案情回顾


小晖与某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小明是恋人关系,两人在一起后感情甜蜜,生活幸福,但小晖和小明不满足于现状,在憧憬未来生活的同时,总希望能够找到快速赚钱的“捷径”,终于,两人等来了一次这样的“机会”。


上市公司准备筹划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男友小明担任此次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在项目的筹备阶段,小晖便从小明口中得知了这个内幕消息,小明确信这是赚大钱的好机会,告诉小晖可于停牌前低价位买入上市公司股票,并于股票复牌大涨后卖出,获得巨额收益,小晖笃信男友的判断,与男友一起先后找多人开设了数个股票账户,并为扩大收益,从校友处以15%-20%的年息借来4000万元用于股票投资,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小晖和男友合伙利用多人账户合计买入上市公司股票200余万股,买入金额4500余万元,不久,上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一个多月后公司股票复牌,并连续涨停,小晖内心狂喜,认为男友的判断果然是正确的,两人在连续几个涨停板后陆续卖出持有股票,实际获利1800余万元,可就在复牌后几天,证监会即找到了小晖和小明进行谈话,二人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随后,证监会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最终,小明因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1900万元,小晖也因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二)案件分析与启示


证券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我国,证券法,明令禁止内幕交易,并将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董监高人员或相关中介机构人员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果掉以轻心,甚至知法犯法,泄露内幕信息,不仅可能丢了饭碗,还会导致身败名裂,小晖的男友小明时任上市公司总经理,为法定的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80条关于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的禁止性规定,且涉案金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本是“局外人”的小晖,当男友小明告诉她这个内幕消息时,她就成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该内幕信息公开前,小晖大肆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其行为同样触犯了,刑法,第180条,构成刑事犯罪,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不少投资者认为内幕交易危害不大,只要获得内幕信息,就能在股市里大赚一笔,他们往往热衷于探听各种“小道消息”“内幕消息”,并以此作为买卖股票的依据,谁知一不小心就触碰了内幕交易的红线,部分投资者心存侥幸,认为自己的行为可避人耳目,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内幕交易行为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小晖和小明本有着光明幸福的未来,只因一时的贪念,没有抵挡住利益的诱惑,知法犯法,最终身陷囹圄,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当身边有亲人或朋友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时,投资者更应该提高警惕,守住底线,增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绝不触碰内幕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红线。


(供稿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2.内幕交易切勿碰泄密搭上挚友情


(一)案情回顾


小双对股票市场比较关注,平时和同学朋友聚会聊天当然也少不了股市的话题,都说市场上有三种股票最牛:别人的股票,刚卖掉的股票和想买没买的股票,每次听别人炫耀自己在某某股票赚了多少钱,小双都不由自主地暗暗羡慕,还要半开玩笑地责备那个同学当初为什么不给大家推荐共享。


有一回,小双的会计师同学小芳在聚会时告诉他,自己正在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小双眼前一亮,虽然平时也偶尔在各个场合听说各色各样关于上市公司的消息,但是同学小芳的这个消息可靠性应该很高,他筹集了自己的全部资金押注上市公司,共买入公司股票62余万股,买入金额1300余万元,不久后公司果然宣布停牌进行重组,股票复牌后,上市公司股价如期接连涨停,小双择时卖出股票,获利700余万元,但是,小双还没来得及跟大家炫耀,就被告知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这回小双摊上大事了,最终,会计师同学小芳因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小双因涉嫌内幕交易被判有期徒刑4年,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00万元。


(二)案件分析与启示


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内幕交易不仅包括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还包括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80条关于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规定,小双的会计师同学小芳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虽未直接交易公司股票,但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已构成刑事犯罪,同时,小双利用该信息买卖股票,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亦构成了刑事犯罪。


内幕信息是不能说的秘密,内幕交易是不能碰的红线,许多从事内幕交易的人往往抱有侥幸心理,自认为神不知鬼不觉,殊不知监管部门对此具有严格的防控体系,内幕交易终归难逃法网。


很多人炒股跟小双一样喜欢找熟人推荐,打听小道消息,没有回避内幕交易的意识,殊不知若一旦触及法律法规的红线,那可就不是金钱上的损失这么简单了,内幕交易行为人的人生会因此留下难以洗刷的污点,广大投资者要筑牢思想防线,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不仅不能保证获利,还将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遭受更大损失,投资者在选择股票时,应当重视价值投资,以公司经营业绩和行业前景等基本面情况作为主要考量因素。


(供稿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3.说者无意听有心谨防过失泄天机


(一)案情回顾


2007年10月间,某公司高官小勇经常在家中与人电话沟通要购买某上市公司借壳上市一事,其妻子小渝听到了电话内容,但是小勇没有亲自向小渝说过借壳上市的进展,随后不久,小渝将借壳一事告知给了外甥女小琴,并推荐她购买包括该上市公司股票在内的几只股票,小琴根据小渝的建议,利用自己及丈夫李某账户合计买入卖壳的上市公司股票996万股,股票复牌后涨幅几近翻番,小琴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陆续卖出,总共获利1123万元,最终,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对小勇和小渝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没收小琴违法所得1123万元,并处以1123万元的罚款。


(二)案件分析与启示


这是中国证监会认定的首例“过失泄露内幕信息”案,本案中,某公司借壳上市公司,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第75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小勇受某公司方面委托,全程参与了该次借壳事项的沟通、联络、谈判等各个阶段,对相关并购重组事项的进展、前景与细节有着全面准确的了解,本应保持高度的注意与谨慎,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与管理,但却未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将有关内幕信息泄露给其配偶小渝,小勇的行为属于知悉内幕信息者在信息公开前泄露该信息的行为,同时,其配偶小渝在家中偶然获知内幕信息后,将有关信息告诉了小琴,并建议其买入被借壳上市公司的股票,属于泄露内幕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小琴接受了小渝的建议,多次买入被借壳的上市公司股票,属于知悉内幕信息者在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的顽疾,侵蚀和破坏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除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股票获利的情况外,亦有泄露或通过配偶、亲属、朋友“偶然获知”内幕信息的情况。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由于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与其他公众投资者相比具有信息方面的优势,能够更便捷、及时地获知上市公司重要的内幕信息,因此更应保持高度谨慎,认真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与管理,同时,对于与上市公司董监高存在近亲属关系或存在接触的人员,在获知内幕信息之后,也应承担保密义务,不能利用所掌握的信息自己交易、建议他人买卖股票,或泄露内幕信息,总而言之,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加强保密意识,完善保密措施,从源头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即使无意中泄密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作为投资者应守住底线,自觉抵制内幕交易等不法利益侵蚀。


(供稿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4.连续上涨有蹊跷交易活跃含假象


(一)案情回顾


2015年7月10日至8月28日,某上市公司股票的K线走势详见下图:


一个多月时间内,该股票的股价连续上涨,是公司价值被发现,还是交易另有故事,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揭示了该股上涨的原因:



甲公司是一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投资顾问运营“某信托———宏赢206号”等11个证券账户,实际投资决策由李某某负责,吴某控制“某信托———凤凰花香二号”等18个信托账户和4个个人账户,甲公司和吴某合谋,一起交易股票“X”谋利,在7月10日至8月28日的35个交易日内,甲公司和吴某控制的账户每日并未明显触发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短线操纵行为的指标,但通过相关交易行为,竟分别盈利147亿元和174亿元,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和吴某控制账户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包括:


1)连续交易


买入数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25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8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6个交易日,买入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有29个交易日,超过5000万元的有12个交易日,超过10000万元的有6个交易日,卖出数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1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7个交易日,超过60%的有2个交易日,持有股票“X”占其流通股超过10%的有13个交易日。


2)在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


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股票“X”712万股,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5%的有5个交易日。


(二)案件分析与启示


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了两类市场操纵行为,分别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以及“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此案例中,甲公司和吴某同时实施了该两类行为,连续交易操纵实施的期限一般较长,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实际并未转移股票的所有权,仅制造交易活跃的假象,与拉抬打压等短线操纵行为相比,连续交易操纵和在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操纵的行为隐蔽性更强,需要仔细分析判断才能识别出违法行为。


股票交易中,多数投资者对股价单日涨幅或振幅过大的股票有较高警惕性,认为如果没有利好的公告或政策性利好信息,涨幅或振幅较大的股票中存在市场操纵行为的嫌疑较大,而对于单日涨幅或振幅不大,但在一段时期内走出漂亮上涨趋势的股票,其交易中是否存在市场操纵行为,却不容易辨别,这则案例说明,如果只是连续买入卖出一只股票,对单日的股价没有明显的影响,亦有可能构成市场操纵行为。


因此,投资者进行市场投资时,应遵从符合价值规律的理性投资方式,结合市场、行业和公司的情况进行冷静分析,警惕被市场操纵者制造的交易活跃、缓慢上涨的虚假繁荣蒙骗,造成投资损失。


(供稿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5.题材概念有风险杀跌追涨易套牢


(一)案情回顾


2015年2月12日至3月23日,仅仅23个交易日,创业板某上市公司股票上涨了551%,同期创业板指上涨2093%,两者偏离幅度达3417%,一个月不到,收益率

30%以上,股市的赚钱效应来得真快,是什么原因导致该股股价表现如此突出,幕后有什么故事。


1)股票基本面并未显著变化


从23个交易日期间发布的公告来看,该上市公司的利好公告有两则:第一则是2015年2月28日公司发布2014年业绩快报,净利润增长17674%,但绝对值仅6000万元,而2014年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平均净利润为9400万元,第二则是2015年3月18日发布的2014年利润送转公告,实际控制人提议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8元人民币(含税)并转增10股,而据统计,创业板公司拟10股转增10股的公司超过90家,其中不乏10股转增20股、15股的公司,从上市公司横向分析比较看,该两则公告并不起眼,实际上,该上市公司股票早在上述公告前已经大涨,从诸多吸引人眼球的媒体报道标题可见一斑:“互联网金融概念再度大涨该上市公司股票连续三涨停”(2015年2月12日),“互联网概念股连遭爆炒机构上演激烈多空对决”(2015年2月16日)。


2)违法主体被处罚揭露大涨原因该上市公司股票基本面的利好并不突出,是否仅凭概念就被市场追捧,股价上涨究竟是源于投资者的价值挖掘,还是因为违法主体的煽风点火和推波助澜。


2017年3月,证监会公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揭露了股价大涨的原因,原来,掌握巨额资金的违法主体伙同自己的亲友,利用多个账户操纵股价,将上市公司股票股价不断推高,趁高位卖出股票,获利高达2亿元,以2015年3月23日为例,相关账户利用资金优势,制造出股价开盘上涨的走势,吸引其他投资者跟风买入,该股开盘后不久直接封上涨停板,违法主体却悉数卖出了全部所持股票,潇洒获利离场,该日的股价走势和操纵情况见下图:



最终,本案的违法主体除被没收违法所得2亿元外,并处罚款高达6亿元。


(二)案件分析与启示


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明确禁止任何人操纵证券市场,包括:第一,禁止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第二,禁止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第三,禁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第四,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本案中,相关违法主体操纵股价的手法包括:


1)利用控制的账户进行对倒对敲和反向交易,虚增成交量。


2)申报后大比例撤单,进行虚假委托。


3)拉抬股价,营造炒作气氛,吸引投资者追涨,然后卖出获利。


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人,除了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外,我国,证券法,还规定,若因其操纵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部分个人投资者参与股票交易有一个共同的烦恼:买入涨势很好的股票后,股价总是下跌,自己每次都接到最后一棒,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从一些违法案例来看,极有可能是因为缺乏对股票基本面的分析研究,仅根据图形走势,凭感觉进行交易,一不小心就买到违法主体刻意制造出上涨假象的股票,被苦苦套牢在股价高位。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投资者在参与证券交易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避免交易行为对证券价量产生冲击,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证券监督执法机构始终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如果蓄意操纵股价,必将被依法从严处罚,另一方面,如果对股票的基本面缺乏独立深入的思考,仅凭题材概念或者突然的上涨就追高买入股票,极有可能会成为违法主体实施操纵市场行为的受害者,投资者要在股票交易中仔细辨别,深入思考,谨慎决策,避免成为股价高位站岗的接盘侠。


(供稿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6.趋势制造有玄机不要迷信涨停板


(一)案情回顾


马某和曹某分别为某投资公司和某私募基金的负责人,该投资公司和私募基金共用办公地点,马某和曹某共同控制个人、信托账户共38个(以下简称“账户组”),合谋通过操纵A股票股价获利。


2016年7月5日至7月12日为账户组操纵某上市公司股票的拉抬建仓期,7月5日至8日,股价相对较为平稳,账户组合计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90059万股,7月11日,账户组开始制造涨停板走势:14:03:18至14:06:13,拉抬股价至涨停后,继续以涨停价申报买单,共申买29笔合计60093万股,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未成交的涨停价买入申报量达57486万股,占全市场未成交涨停价买入申报量的5173%,7月11日股价走势详见下图:



7月12日,账户组复制了7月11日的交易方式:


14:29:13至14:32:34,拉抬股价至涨停后,继续以涨停价申报买单,共申买23笔合计50986万股,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未成交的涨停价买入申报量达39363万股,占全市场未成交涨停价买入申报量的4914%,与7月11日略有不同的是,7月12日账户组在拉抬过程中开始出货,当日净卖出19116万股,7月12日股价走势详见下图:




7月13日、14日,上市公司股票因交易异常波动实施停牌,7月15日恢复交易当天,股价跌停,账户组当日卖出所持数量的9473%,持仓从104385万股减至4869万股,7月18日,账户组将股票全部出清,股价下跌648%,2016年7月5日至7月18日短短8个交易日,该股走出了急速上涨下跌的走势,详见下图:



此案中,违法主体利用操纵手段在8个交易日获利2288万元,最后被证监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6865万元。


(二)案件分析与启示


本案揭示了违法主体利用投资者对涨停板股票的迷信心理,通过制造股价的涨停趋势,获得巨额收益的市场操纵手段,其中的主要步骤包括:


1)稳步建仓相关股票。


2)刻意将股价引导至接近或达到涨停。


3)在明知成交概率很小的情况下,继续以涨幅限制价格大量、大额申报买入。


4)达到吸引其他投资者买入的目的后,趁机高位卖出获利。


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市场操纵行为,列举了四种操纵手段,本案例中,马某和曹某违反了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分别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和“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很多人乐于向亲人朋友传授这样的“投资经验”:证券在当日收盘时涨停,表明市场对该证券的需求强劲,下一交易日有较大可能继续上涨,如果收盘时在涨停板价格上未成交的买入申报数量越多,下一交易日上涨的概率越大,甚至会出现连续多日涨停的情况,部分投资者按照这类经验,花费大量的财力和精力追逐涨停板股票,但是,涨停板股票并非有稳定收益保障,而可能是违法主体操纵证券市场的结果,在本案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中,如果投资者跟风在7月12日或15日买入,则短时间内很可能就将遭受较大损失,在跌停状态下,甚至没有机会止损,因此,投资者对于价格非理性变化的股票,要全面分析公司的经营情况,与同行业公司等进行横向纵向比较,找到股票内在价值的依据,不要盲从追涨,也不要迷信涨停板,避免参与股票的市场过度炒作,形成良好的投资习惯。


(供稿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7.盲目蹭热点容易撞风险


(一)案情回顾


某上市公司主业是为商业银行提供IT开发外包服务,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该上市公司就通过持续发布公告表示公司开始涉足互联网金融领域,先后披露设立和参与设立了从事征信业务、数据业务、互联网金融业务、小贷云服务业务和普惠金融业务的子公司,以及与其他机构合资入股商业银行等“大动作”。


该上市公司的布局可谓全面,基本涵盖了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业务范畴,颇有成为下一代BAT的架势,同时该上市公司也频频接待机构投资者调研,向其传递公司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经营构想,部分机构投资者也闻风起舞通过发表研究报告等方式吹捧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就这样蹭上了互联网金融的热点,一时间成为资本市场上的香饽饽,股价扶摇直上,涨幅达十几倍。


小明和同事小刚也关注到了这家上市公司股票走势强劲的股价,考虑投资购买,小明阅读上市公司公告后发现,该上市公司的投资貌似雷声大雨点小,很少披露具体业务经营的进展,小明开始对该上市公司起了疑心,随后通过分析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收入仅为百余万元,收入占比不足1%,小明经过慎重考虑,认为该上市公司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可能是虚有其表,因此放弃购买公司股票,小刚则笑话小明的分析,小刚说连机构都抢着买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你能比机构还厉害,小刚坚定地在高位大量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买入后的几个涨停甚至让他还乐观地给自己的投资加上了杠杆。


故事的发展总是充满戏剧性,该上市公司因为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最终,该上市公司由于信息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交易所也对其进行了公开谴责,该公司股价应声下跌,包括小刚在内的很多投资者都遭受了大额的亏损,但庆幸的是,部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来挽回部分损失。


(二)案件分析与启示


我国,证券法,要求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案中,上市公司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信息不符合现实状况,缺乏未来实现的基础,部分业务因为政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上市公司在公告中选择性披露利好信息,规避不利信息,未披露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存在的风险以及进展情况,属于误导性陈述,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上市公司公告是投资者了解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的重要途径,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然而,一些上市公司出于拉抬股价的需要,可能会在公告中耍些小花招,意图改变投资者对公司当前业绩和未来发展的预期,其中,“蹭热点”便是一些上市公司常用的手段。


本案中,我们不禁为小明的机智点赞,也不免为小刚的遭遇唏嘘,但更重要的是,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在面对市场炒作热点题材的情况时,一定要保持冷静,不能仅简单根据公司临时公告和分析师报告就形成投资决策,必须要回归公司的基本面,尤其是通过认真阅读年报等定期报告来分析公司实际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切勿盲目跟风,另外,还需要提醒的是,对于新行业、新业务,公司经营往往受到行业政策和监管规定的影响,投资者也需要密切关注。


(供稿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8.市场谣言不能信辨认真伪需仔细


(一)案情回顾


有这么一家上市公司,在股吧中流传出其要进行重组的风言风语,2014年4月底,东方财富股吧某上市公司的界面上出现一个帖子,称“该上市公司将启动重大资产重组,多路私募基金正在谋划举牌该公司,拿下控制权,对公司进行大规模业务整合和重组,二级市场股价将一路飙升,大股东现在非常被动,连夜召集多家券商寻找白衣骑士和质地优良的资产注入该上市公司,以应对私募基金的狙击,保住控制权”,以及“经向公司内部人士求证,公司高管最近都贴了封口令,凡是涉及资产重组的话题高度保密,不能发言,这种高度保密,只针对资产重组的封口令以前从来没有过,现在,公司股价暴涨,也不排除大股东参与了二级市场股权争夺的反击战”。


5月中旬,发表上述言论的账号在东方财富股吧再次发表“这次的借壳可能已经谈妥”的帖子,称“据传,该上市公司重组最近频繁接触,可能已经谈妥,二级市场的股价已经对借壳重组充分佐证”,上述帖子点击量均达3000次以上,两日后,该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针对网络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传闻进行澄清,乍一看好像没毛病,谁知这场传谣与辟谣的闹剧竟是董事长带头自导自演的一出戏,董事长看到上市公司股票近两个月价格大幅上涨,就跟董秘说发个没有重组的澄清公告压一压股价,董秘说市场上没有重组传闻,这澄清公告不好发,董事长便说,没有条件就创造条件嘛,要想办法把这澄清公告发出去,两人经过一番勾兑,想出了先安排人在股吧上发帖,再出澄清公告的主意。


澄清公告发出后,公司股价确实应声下跌4%,不过,董事长和董秘等相关人员也领到了证监会的一纸罚单,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董事长、董秘被处以20万元罚款,发帖人被处以5万元罚款。


(二)案件分析与启示


我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人,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除由证监会责令改正外,法律责任还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本案中,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等相关人员自导自演了一场“重大资产重组”传谣与辟谣的闹剧,其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属于扰乱证券市场,最终受到了相应的惩罚,这也给上市公司的企业形象抹了黑。


如今,自媒体发展如火如荼,信息来源五花八门,投资者要擦亮眼睛仔细甄别信息真假,千万别被所谓的“知情人士”牵着鼻子走,那些小道消息、绝密传闻、重磅曝光,很可能是某些别有用意的人士放出来的诱饵。


投资者在看到抓人眼球的消息后,先在网上搜索一下,看一看信息的出处,如果只是网络帖子,可信度就要打个折扣,再搜索一下信息中的关键词,多方了解当前报道情况,避免偏听偏信,针对股市谣言,切忌“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理,一定要多方参考,相信官方媒体和权威来源的信息,不可偏听偏信,以免造成损失。


(供稿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9.追求稳稳的幸福警惕莫须有“重大合同”


(一)案情回顾


2011年1月底,从事化工涂料行业的某上市公司一向平稳的股价突然出现一波连续的涨势,到2月中旬,股价升幅扩大,并触碰了交易所股价异常波动的标准,公司按照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发出了股价异常波动公告,公告中声明,公司经营正常,也不存在应披露的事项或有关的筹划事项,但诡异的是,就在发出公告的第二天,上市公司就以筹划重大事项的理由申请了股票停牌,一星期后的3月2日,公司向投资者抛出了一个重磅消息———该上市公司宣布其子公司与四家客户签订了4份意向性产品销售协议,涉及金额总共接近20亿元。


20亿元订单是什么概念呢,该上市公司当年的营业收入只有不到4亿元,即便按照上市后每年大概20%的营收增长率,也需要三到四年的时间才能累计完成20亿元的收入,现在,四年的收入一次性地注入公司,给予公司的业绩提振恐怕只能用“洪荒之力”来形容了,果然,公司复牌当天,股价就非常给力,迅速蹿升,到达了上市以来的最高点。


但是,喜从天降的上市公司投资者还没从幸福中回过神来,内心马上就被一则报道蒙上了一层阴影,3月8日,一篇主流证券媒体公开质疑该上市公司的合同,报道通过调查发现,该上市公司的公告内容里漏洞百出,真实性让人怀疑,比如前面提到公司年营收只有4亿元,现在要承接20亿元的大订单,首先就要扩大产能,征召人手,但是记者去上市公司园区暗访发现,厂区非常平静,既没有扩产招人的动向,也没有加班加点的情势,此外,记者通过探访发现,销售合同其中一家香港采购商公司的地址门牌号根本不存在,另外,对于销售合同中的其他采购商公司,记者也发现多处公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这些信息,都给采购方的身份与交易目的打上了大大的问号,最后,记者发现该上市公司的合同公告中也有耐人寻味的地方:比如一般合同都会设立违约条款,防止各方违约,但该上市公司在公告中却奇怪地提示风险说“该合同对违约方责任追究不明确”,如此重大金额的合同,不仅不设立严格明确的违约追责条款,还加入一句具有开脱意

味的说明,明显不符合一般商业合同的逻辑,换个角度说,是不是合同双方在签订时就都已经明白该合同的“水分”了呢。


报道一发表就引起了市场的强烈关注,上市公司股票在当天就被交易所要求停牌核查相关内容,核查期刚开始,该上市公司还给出了模棱两可的回复,但随着时间推移,由于之前吹出去的泡泡实在太大,公司终于在7月底和8月初,发布了与四个采购方解除该意向性合同的公告,至此,这个莫须有的20亿元合同大单,实际只实现了100万元,面对市场的质疑,公司停牌5个月内没有拿出任何确凿的证据,最终,该上市公司行为因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受到了交易所的严厉处罚,并且,公司股票一复牌,股价就一落千丈,连续跌停,很快回到了1月的价位。


(二)案件分析与启示


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公告这涉及金额高达20亿元的莫须有合同,披露的信息完全不真实、准确,这无疑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


在上市公司的日常运营中,来自客户的重大订单或经营生产合同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预示了公司的良好盈利前景与市场的认可,然而,也有一些上市公司借助重大合同对股价的巨大影响,披露不准确、不真实、甚至有意虚构的重大经营合同,夸大公司经营业绩,试图误导投资者,蓄意推高股价,更有甚者,还可能利用合同披露后的股价飙升,参与内幕交易。


本案中,上市公司最终被处以重罚,在二级市场上跟风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也蒙受了股价大幅波动的损失,所以,面对上市公司突然披露的重大合同,投资者应避免盲目跟风追涨,在观察到股价波动的情形时,小心求证,谨慎查实该信息的真实性与可行性,投资者应结合平时对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上市公司自身经营情况等的了解,判断合同是否有值得推敲的疑点,然后,谨慎分析该合同的金额、合同对象、合同履行条款乃至合同违约风险等等是否合理可信,防止被莫须有的合同所蒙蔽,此外,也可以从合同各方的信息来寻找求证的蛛丝马迹,对于市场上媒体报道、交易所问询等,投资者也应保持注意,认真研读,一名合格的股票投资者,在鱼龙混杂的市场中,既要有“风险越高,收益越大”的投资胆魄,也要有排雷避险,追求“稳稳的幸福”的智慧。


(供稿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10.“代客理财”莫轻信证券投资走正途


(一)案情回顾


投资者吴某接到某投资管理公司的电话,称公司是专门从事股票研究的机构,现在推出一种新的理财产品,无须缴纳会员费,只需将自己的证券账户号码及交易密码告诉业务员,由公司组织专家团队为其操作,公司保证客户资金安全,且保证客户至少不会“赔本”,随后该公司给吴某发来合同样本,吴某想反正也没交服务费,银行密码在自己手中,资金也很安全,于是决定试一下,但是,在随后的操作过程中,吴某的股票账户并没有像公司宣称的那样出现迅速升值,而是在短短一周内亏损严重,吴某恍然大悟,赶紧终止合作并将情况反映到监管部门,经查,该公司未经证监会批准,以约定盈利分成的方式代客理财,非法从事证券经营活动,最终被依法取缔。


(二)案件分析与启示


“代客理财”是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常见手法之一,不法分子往往通过“钓鱼式”电话传销、低门槛的互联网媒体等方式,宣称专业炒股,承诺保底收益甚至高额回报,利用部分投资者想要完全规避风险或“一夜暴富”的心理,诱使投资者缴纳投资款,或是直接使用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买卖活动,从而导致投资者钱财遭受诱骗,或因账户出现严重亏损产生纠纷或投诉无门。


即使是合法的证券公司,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43条,除经我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外,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证券从业人员亦应遵循,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不得从事代客理财活动,换言之,“代客理财”“约定利润分成”属于违法违规的证券活动,投资者要自行承担风险。


例如,2014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安丽娟与陈月、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苏锡路证券营业部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2014〕苏商再提字第0003号)”中,再审被申请人华泰证券太湖服务部理财经理陈月向再审申请人安丽娟声称有内部消息,安丽娟因此开户并将交易密码告知陈月,后陈月推荐的股票遭遇亏损,安丽娟请求陈月承担证券账户资金损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安丽娟在所谓‘内部消息’的诱惑下,将账户交易密码告知陈月,由此造成无偿委托关系终止前的股票买卖损失,在不能证明陈月对于损失产生存在主观恶意的情况下,只能归因于证券市场固有风险,应当由安丽娟自行承担”。


再如,2015年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何文青与王辉、马冀青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2015〕石民再终字第00283号)”一案中,何文青出委托王辉操作证券账户,账户名下资金为30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何文青不得对王辉的操作进行干涉,在投资期结束后,如未获投资收益,由王辉补足何文青的本金,如获得投资收益,何文青与王辉分别按照70%、30%的比例进行分配,后何文青本金损失两百多万元,请求王辉承担,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由王辉补足何文青本金的保底条款约定违背了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双方均有过错,何文青应自行承担50%的损失,类似判例还可见诸与2017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陈新辉、阎振岭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安丽娟与陈月、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苏锡路证券营业部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2017〕粤06民终724号)”、2015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葛勇诉吴平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655号)”等。


作为投资者,应自觉抵制不当利益的诱惑,远离此类非法证券活动,树立正确、理性的投资观念,增强自身的投资专业知识,熟悉证券市场的相关业务规则才是应有之道,应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切莫相信所谓高回报、低风险的证券交易活动,以免遭受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供稿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下期预告:投资者保护系列7 | 股东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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