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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钢企套保业务比较(1)

作者:期货日报 来源:期货日报 时间:2020年10月22日 浏览量:

自2016年钢铁行业供给侧改革以来,钢价逐年上涨,钢厂利润大幅回升,钢企参与套保规避风险的积极性大幅下降。然而,随着2018年压减钢铁产能任务完成,钢铁置换产能开始投产,钢价重心逐年下移,钢厂利润逐年压缩。今年国内外疫情发生后,全球流动性宽松和我国基建逆周期调节大幅加强,延缓了钢价下行节奏,但是钢铁企业未雨绸缪的意识大幅上升,开始重新重视套保风险管理业务。因此,笔者对上市钢企套保业务进行了比较分析,希望有助于钢企及相关产业客户开展套保风险管理业务。

上市钢企的套保业务情况

以华东地区上市钢企A为代表

一是授权套保资金规模。公司套保投资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1亿元)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套保投资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单次或12个月内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二是授权套保比例。公司进行套保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需求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保的现货需求量。

三是授权运用的衍生品工具及市场。在境内合规的商品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品种。套保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交易,不得在场外市场交易。

四是触发止损的条件。一个是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批准后的期货交易业务方案,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及时主动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另一个是亏损金额超过最近1年净利润10%,并且亏损金额超过1000万元。公司期货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和被套保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并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期货交易员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向期货工作小组组长报告,期货工作小组组长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同时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以华中地区上市钢企B为代表

一是授权套保资金规模。在钢铁产业链套保业务上,每个会计年度累计投入的资金总额不超过5亿元(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

二是授权套保比例。单合约最高净持仓数量不超过该品种当月的采购量或销售量,在此范围下的授权额度由公司经理层另行决定。

三是授权运用的衍生品工具及市场。期货和期权。由境内外交易所提供清算服务,或在国内交易所上市的钢铁产业链上的相关品种。

四是触发止损的条件。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调整钢铁产业链套期保值业务授权的公告》未明确触发止损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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