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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期货活动

3·15专题活动|提高风险意识 认清非法期货陷阱

作者:恒泰期货投教 来源: 时间:2021年03月15日 浏览量:

1、什么是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有哪些主要形式?

答: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是指有关公司或个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或者组织变相期货交易的活动。

主要形式有:

一是部分机构以黄金投资为名,利用交易软件,自设交易平台,采取放大倍数的杠杆交易,强行平仓等机制,吸引投资者从事变相黄金期货交易。

二是部分机构以境外期货代理的名义,用低手续费、低保证金等手段招揽客户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活动。

三是期货居间人违反规定擅自设立非法经营网点。四是假冒期货公司名称,设置“网上期货公司”,非法开展投资咨询或代理业务。

2、如何认定非法期货交易或变相期货交易?

随着广大投资者对投资理财兴趣的不断提高,参与期货交易[?]的投资者数量也不断增加,期货市场逐渐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但少数不法分子利用个别投资者对期货市场缺乏了解的机会,开展非法期货或变相期货交易,令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这不仅需要监管部门加大打击和执法力度,同时也需要期货投资者深化对期货交易的了解,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那么,何为非法期货交易或变相期货交易呢?

首先,从定义看,2007年4月15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机构或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所谓标准化合约,就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一般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化条款有以下内容:

1、标准化的数量和数量单位。

2、标准化的商品质量等级。

3、标准化的交割地点。

4、标准化的交割期和交割程序。      

5、交易者统一遵守的交易报价单位、每天最大价格波动限制、交易时间、交易所名称等等。

保证金制度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在每日交易结束后,期货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期货公司的结算准备金。同理,期货公司根据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将结算结果通知客户。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否则,期货公司应当将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从上述定义及其解释可见,具备《条例》规定的特征的交易,无论名义上是现货交易、远期交易或其他,都是非法期货交易。

其次,从集中交易场所看,目前,在我国经过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有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其中,前三家交易所是从事商品期货交易的场所,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专门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场所。其他的集中交易场所,因未获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都是非法交易场所。未在上述四家经批准成立的期货交易所集中交易的都是非法交易。

最后,从中介机构看,根据我国的交易体制,期货交易的经纪机构为期货公司。因此,未在期货公司开户从事的“期货交易”,都是非法期货交易,投资者的利益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3、现在一些投资中介打着代理外国公司名义从事黄金期货交易,搭建一个网上非法黄金“期货”市场(俗称“网上炒金”)骗取交易费用等。一些股民无法查清这些外国公司的身份,以及是否在中国有代理,难以辨别真假,误中圈套。请证监部门就此给网民一些警示,另外证监部门对这一情况有何应对措施?

答: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对黄金期货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黄金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不属于期货交易的商品或金融产品的其他交易活动,由国家有关部门监管。

截至目前,国内投资者可以进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黄金期货交易,通过商业银行进行黄金交易所的实物黄金的投资,也可以商业银行纸黄金的投资。

所谓的“地下炒金”是一种俗称,实质上是变相的黄金期货交易。“地下炒金”活动有不同的形式: 一是一些机构或个人设立皮包公司,代理国内的机构或者个人进行海外黄金期货的投资。这些公司一般都与某些国际期货经纪公司合作,由这些期货经纪公司替国内机构或个人在国际市场上开各种名义账户,提供电子交易系统,可以炒作包括纽约黄金市场、香港黄金市场、伦敦黄金市场在内的全球主要市场的黄金衍生品种。一些“黄金公司”还代理客户在境外电子平台上进行伦敦金交易。这种交易也叫作外盘交易或境外保证金交易。二是一些公司设立交易平台,提供黄金交易服务,并要求投资者在指定账户存入一定的资金进行交易。在这种交易形式中,开设交易平台的公司一般都会充当做市商角色,根据国内或国际黄金市场交易情况,提供黄金买卖报价,获取点差收入或交易手续费收入。投资者可以进行现场交易,也可以通过网上或电话委托进行交易。由于没有实现客户资金封闭运行,投资者面临自己资金被公司挪用的风险。交易的风险头寸可能会全部集中在提供交易平台的公司上,也可能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地下炒金”是典型的非法黄金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如果参与其中,其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因而风险和社会危害性极大。按照规定,“地下炒金”由人民银行处理。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是一种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不法分子往往使用虚假身份和虚假信息,通过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等手段,以各种形式作掩护,引诱投资者上当受骗。不法分子骗取投资者钱财后,往往立即挥霍一空,或者逃之夭夭,投资者损失难以追回。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根据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18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如果参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将面临“责任自负,损失自担”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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