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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披着现货交易外衣的变相期货(2)

作者:期货日报 来源:期货日报 时间:2021年03月16日 浏览量:

主持人:关于这个案例,我们看到的一篇报道是《嘉兴茧丝绸变相期货事件十年风波再起》,里面还在为这家市场是不是“变相期货”进行争论。这件案子为什么会被认为是“变相期货第一案”?

赵辉:因为这起案件的诉讼理由是非法开展期货交易,当时它跨越了我国期货市场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一个发展过程。最开始我国对于非法开展期货交易是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和定义的,所以这个案件的争议就集中在怎么认定“变相期货”这个问题上。再加上案情比较复杂,涉及面广,历时时间长,它就被称为“变相期货”第一案。由这个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出,“变相期货”的案件与以往的传统经济案件有比较大的区别,它涉及的内容比较专业,判定难度大,涉案金额比较高,违法活动具有隐秘性,因此它的维权难度大,成本也比较高。

目前散落于全国各地的交易所已经超过千家,交易品种更是超过百种。交易品种不仅包括稀贵金属、艺术品、金融资产、股权,还包括农副产品、医药产品。在一些地方,就连国画、大蒜、药品、人参果、红辣椒、丝绸都成为了交易所的交易对象。不少交易场所都出了问题,像“梧州裕农案”、“赣南脐橙案”等等。

2014年6月,俞某、朱某合伙注册了“江苏聚合辉商贸有限公司”,并成为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115号综合类会员,开展起了白银、镍、铜、原油的延迟交付业务。客户以“聚合辉公司”为对手方,进行虚拟交易,只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即可交易全额的商品;每交易“一手”需交纳固定比例的“手续费”和“点差”,如果客户持有商品的标准化合约过夜必须缴纳“持仓延期费”。客户可以“买空”或“卖空”,以“对冲”方式平仓。被告人俞某、朱某为吸引客户,招收了多家代理商,雇佣了多名业务员,采用电话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向社会招揽客户,并对外宣称是“长三角公司”会员单位,属于正规平台,进行现货交易。经查明,2014年7月10日至11月7日,在“长三角公司”平台上,“聚合辉公司”的客户成交金额合计为27亿元,合计亏损166万元,客户合计交纳手续费为140万元,客户合计交纳持仓延期费23万元,被占用保证金为854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朱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属于非法经营罪的一种行为表现。变相期货交易的本质特征在于交易中的参与者主要目的不是转移商品所有权,形式特征主要包括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等。“聚合辉公司”与客户是在“长三角公司”平台交易,符合集中交易的特征;客户交易的对象为白银、镍、铜、原油合约,且是除价格条款外其他条款均系固定的合约,符合标准化合约的特征;合约订立后,“聚合辉公司”可以通过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义务,符合保证金制度的特征;综合“聚合辉公司”和客户的盈利模式,其主要目的并非转移商品所有权,而是通过价格变动获取投机利益,因而符合期货交易的本质特征。该公司不属于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经营机构,该公司的经营行为应认定为擅自从事期货业务。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检查验收情况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74号),虽然“长三角公司”作为现货交易场所被保留,但不能证实被告人俞某、朱某经营的“聚合辉公司”实施的行为是合法经营模式。最终,俞某、朱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司法机关对其以非法经营罪进行了定罪量刑。

主持人:上述案件有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延迟交付业务怎么解释?

赵辉:延迟交付仍然是现货交易的范畴,可以被认为是远期交易。就是我们现在不交付,延迟一段时间再交付,但是“聚合辉”后来的做法又不是我们通常所了解的现货交易。

方晓滨:现货延迟交付业务虽然名义上进行的是现货交易,但从它的本质上来讲,它交易的是合约,是以保证金的形式在交易所集中买卖某种延期交收合约的一种交收合约的交易行为。

主持人:第二,这家聚合辉公司,让客户以自己为对手方,是什么概念?这和我们常听说的“做市商”角色有什么区别?

赵辉:在上面这个案例里面,聚合辉相当于一个对赌平台,让客户以自己为交易的对手方,其实就是跟客户对赌,他赚的钱就是客户的亏损,和客户有着严重的利益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保证它不会基于自身的利益徇私舞弊,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黑平台往往是一边诱骗客户频繁的买卖来赚取巨额的手续费,一边又和客户进行对赌交易使客户蒙受巨额的亏损。聚合辉的交易方式它借鉴了做市商的交易机制,那么做市商它是一种流动性的提供机制,是以集中交易方式的一种。但是没有经过批准,现货平台就是不能擅自使用这种交易方式的。

聚合辉的交易方式借鉴了做市商交易机制,这是一种流动性提供机制,是集中交易方式的一种,未经批准,现货平台是不能擅自使用这种交易方式的。而且,国内很多黑平台把做市商制度扭曲或者变味,变成非法占有客户财产的手段。首先,在做市商交易中,大部分时间里,多空双方的持仓是不均衡的,比如有100手看空,200手看多,那么做市商就会持有100手的多方净头寸,在规范的市场上,做市商会利用期权、期货等工具对其进行风险对冲,而在黑平台上,他们会让分析师恶意提供错误的投资建议、喊单唆使客户重仓看空,跟其持有的这100手多单成交,让客户巨亏。其次,在NASDAQ市场上市的公司股票,最少要有两家以上的做市商为其股票报价,而一些规模较大、交易较为活跃的股票的做市商往往达到40多家。但黑平台与投资者是一对一的关系,所有客户均以其为永恒不变的直接买卖对手方。另外,黑平台的交易软件是定制的,因此能从电脑技术上单方操控价格,从而完全控制双方的交易。相当于双方打一副牌,投资者处于明牌状态,交易所或其会员坐庄还抽老千,投资者自然没有赢钱的可能。在这里说明一下,目前,国内期货采用的是集中竞价的交易机制,而不是做市商机制。

主持人:第三,上面这个案例中提到“长三角公司”不属于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也就是说,可以确认不是合法的期货交易场所。我们期货市场只有四家嘛。原来讲过:上海两家,郑州一家,还有大连一家。但是案例中他宣称自己是“合法的现货平台”,到底它是不是合法的现货平台呢?

杨岱旻:生活中处处都有现货交易,所以现货一直都是一个泛经济活动,但是一个交易场所的设立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也就是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也就是我们业内常说的38号文和37号文。经营场所的设立除了要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以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这也就是现在许多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宣称自己是合法的现货平台的一个由来。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这些交易平台按规定只能开展以商品实物交收为目的的交易活动,不能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但是很多交易场所都违反了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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