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经交割获得的实货原油需要报关进口的,其海关交税的税基按照交割结算价还是建仓价格计算?
海关总署2015年第40号公告规定,交割后进出口,应凭保税交割结算单核保税标准仓单清单等单据向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故税基既不是交割结算价,也不是建仓价格,而是交割结算价与相应油种升贴水之和。
123如果遇到期现货背离的行情,从能源中心提油则意味着缴税的税基可能不同,海关如何规定?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第五条规定:
五、海关按以下原则确定期货保税原油完税价格:
(一)采用保税标准仓单到期交割的,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保税交割结算价加上交割升贴水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二)采用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交割的,以期转现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原油期货最近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加上交割升贴水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三)采用非标准仓单期转现交割或采用保税标准仓单但未经期货保税交割而转让的,按现行保税货物内销有关规定确定完税价格。
(四)保税原油交割进口时发生的溢短,以保税原油出库完成日前一交易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原油期货最近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加上交割升贴水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海关缴税的税基应按照该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加油种品质升贴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