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责任
按照证监会和中期协的相关规定,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普通投资者购买或接受的产品和服务等级要与自身可承受的风险等级相匹配。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后,应当要求投资者特別风险警示书,确认其已知悉产品服务的风险特征、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的事实及可能引起的后果,才可以满足其要求。另外,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者销售或者提供高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时,应给予投资者至少24小时的冷静期或至少一次回访告知特别风险。
此外,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所以,您在申请开通商品期权交易权限的过程中,务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当您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投资者分类的,需要告知经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