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恒泰期货

反洗钱

洗钱罪典型案例⑦|黄某明涉贪腐洗钱案

作者: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时间:2021年04月13日 浏览量:


一、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5年期间,张某作为广东省佛山市某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常务副局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65万元,后将财物交由其妻子黄某明管理。黄某明在明知上述财物是张某受贿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提供资金账户、虚高交易、购买房产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了上述部分财物共计339万元。鉴于黄某明到案后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2020年12月,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明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洗钱过程

通过虚高交易掩饰犯罪资金。2015年行贿人廖某按张某要求,共转账500万元到云南某茶厂银行账户,某茶厂扣减与张某妻子黄某明控制的某贸易公司之间日常购茶叶款项282万元后,发送了价值114.48万元的茶叶给该贸易公司,并将余款103.52万元转入黄某明银行账户,张某随后让黄某明从该贸易公司将价值不到300万元的茶叶送货给廖某。黄某明利用该贸易公司,以明显高出市场价格向行贿人出售茶叶的方式,协助张某掩饰200万元受贿资金。


通过购买房产转换资产。张某受贿犯罪所得财物由黄某明管理,黄某明协助转移、转换受贿所得共计339万元。除通过虚高交易掩饰200万元受贿资金外,黄某明还使用其中部分受贿款分别购买了云南省某市的某处房产和车位(58.74万元)和广东某市的一处商铺(80万元),后将该房产和车位出售,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收取房款人民币60万元。

三、案例评析

上述涉贪腐洗钱案件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原有洗钱罪规定关于“明知”的主观构成要件认定标准严格、证明难度较大。在上述案件中,上游犯罪都是受贿罪,实施洗钱的犯罪行为人与上游犯罪的本犯均是关系密切的亲属,主观明知的认定结合了上下游犯罪行为人的关系等主客观因素。

为掩饰、隐瞒受贿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被告人协助上游犯罪本犯采取了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在内的多样化的洗钱手法和方式,如利用虚高交易混合正常资金与犯罪资金,模糊真实资金流向,人为割裂资金链条;采取购买房产等方式隐匿资金流转关系,给资金交易分析和取证工作带来挑战。

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发挥了金融情报职能作用和资金分析优势,深化与司法部门的协调合作,协助办案部门精准识别上游犯罪中的各类洗钱手段,联合举办洗钱罪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专项培训,进一步提高各部门人员办理洗钱罪案件的技能水平,促进更多洗钱罪的有效判决。



分享到:
关于我们

投资者教育基地网站

历史总访问量

模拟体验

模拟交易 模拟游戏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 885 8895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120号2层201单元
本网站支持IPV6
沪ICP备14038029号-4 ©2014  恒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cnhtqh.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