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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洗钱罪典型案例⑧|钟某华涉贪腐洗钱案

作者: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时间:2021年04月14日 浏览量:


一、基本案情

钟某华系原广东省惠州市某县常务副县长钟某挺的侄子。2010年,钟某挺利用职务便利,为惠州某实业公司分包某小区“三旧”改造工程提供便利。2012年,钟某挺向该公司负责人索要人民币200万元。2013年,钟某华在明知钟某挺提供的款项为受贿犯罪所得情况下,仍通过提供本人资金账户和购买大额保险产品并提前退保等方式将钟某挺受贿款进行“洗白”。2020年10月,惠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钟某华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二、洗钱过程

提供资金账户转移受贿资金。2013年钟某华根据钟某挺的要求以自己名义开立银行卡,并以现金方式将钟某挺控制的人民币363万元(其中200万元为钟某挺受贿款),于开户后不久短时间内分多次共6笔大额现金存入该银行卡。


以趸交方式集中购买大额分红型保险产品并提前退保。惠州钟某华在钟某挺指使下,2013年用存入自己银行卡的大额受贿资金分别在3家保险机构购买了5份以钟某华为被保险人的保险,累计缴纳保费为362.08万元,并交由钟某挺持有并保管;其中4份分红型保险产品(金额分别为100万、100万、100万、62万)通过银行代理以趸交方式购买,均在2016322日提前退保,退保金额3836582.68元退回原缴费账户(钟某华账户),2016327日钟某华将部分退保资金382.6万元转到钟某挺控制账户(钟某挺妻子账户)。


三、案例评析

上述涉贪腐洗钱案件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原有洗钱罪规定关于“明知”的主观构成要件认定标准严格、证明难度较大。在上述案件中,上游犯罪都是受贿罪,实施洗钱的犯罪行为人与上游犯罪的本犯均是关系密切的亲属,主观明知的认定结合了上下游犯罪行为人的关系等主客观因素。

为掩饰、隐瞒受贿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被告人协助上游犯罪本犯采取了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在内的多样化的洗钱手法和方式,如采取多次转账、购买房产和保险等方式隐匿资金流转关系,给资金交易分析和取证工作带来挑战。

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发挥了金融情报职能作用和资金分析优势,深化与司法部门的协调合作,协助办案部门精准识别上游犯罪中的各类洗钱手段,联合举办洗钱罪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专项培训,进一步提高各部门人员办理洗钱罪案件的技能水平,促进更多洗钱罪的有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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