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修订,最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就是新增了“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将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的处罚力度。这一修改不仅弥补了我国反洗钱刑法体系的漏洞,也符合国际社会严厉打击洗钱犯罪的趋势。本文将从洗钱犯罪的定义、危害、特征及新修订的重点及意义、以及如何防范洗钱罪等内容,对洗钱罪进行解析,帮助大家深入了解洗钱罪的危害,有力践行“打击洗钱犯罪,人人有责”的口号!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修订对比分析
《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03.01)对洗钱罪的修订对比 | ||
修正后 | 修正前 | 修正分析 |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 1、删除“明知”,降低了洗钱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标准; 2、删除罚金的限额比例,本罪的罚金不再有比例限制,扩大了人民法院根据个案情况,决定财产刑金额的自由裁量空间。 |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 无变动 |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 删除协助,意味着“自洗钱”行为被纳入了洗钱罪的规制范畴,具备了刑法上的可罚性 |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 1、删除“协助”; 2、增加“支付”,将通过“结算方式”转移资金修改为通过“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通过修改洗钱的行为方式扩大了打击范围 |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 通过修改洗钱的行为方式扩大了打击范围。 |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 无变动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修改了对单位犯洗钱罪的处罚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增加了罚金刑。 |
二、洗钱罪的危害
洗钱是一种对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洗钱活动削弱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效果,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洗钱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肌体,导致社会不公平,败坏国家声誉;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还会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
四、金融机构贯彻反洗钱的重要意义
金融机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反洗钱任务责无旁贷并且具有重大意义:1、金融机构贯彻反洗钱工作,可以有效切断犯罪资金“洗白”渠道,是打击遏制各类上游犯罪的重要手段;2、反洗钱可以预警非法集资等金融乱象与非法金融活动,有利于防控重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体系安全;3、反洗钱可以帮助追踪腐败、电信诈骗等犯罪资金,挽回国家和公众的经济损失,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利益;4、反洗钱有助于夯实社会治理基础,提升金融体系和社会整体透明度,在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五、助力反洗钱,我们应该怎么做?
1、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