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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多一份工作,多一条路?

作者: 来源:公众号-一德合规监察 时间:2021年06月02日 浏览量:

监 管 案 例



兼职酒店经理的券商分支机构负责人

2021年重庆证监局发现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担任重庆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经理。其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该分公司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未及时发现该分公司负责人的兼职行为并向重庆证监局报告,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六十三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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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三公司经理的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

2020年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检查发现,某期货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期间拥有三家公司股权并担任经理等职务,违反《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月15日被证监会【第179号令】《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所废止,新生效制度为《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下文进行详细介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营业部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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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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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期货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一直受到监管机构的重视, 2021年1月15日证监会发布了【第179号令】《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为《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任职管理办法》)修改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内容,重新定义了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范围,并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兼职进行了规范,以下小编总结了《任职管理办法》及监管文件中对从业人员兼职管理的要求,供大家参考。



金融机构特殊的岗位会承担着一定的工作职能,随意的兼职可能会影响具体职务的履行,不同的监管文件对不同岗位兼职工作加以约束正是为了维护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的稳定,保护市场的合规运转。



兼职在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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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监管规定外,我国《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对一些职务的兼职情况也有规定:

 《公司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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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公司普通劳动者在外兼职,并没有像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要求严格,但不当的兼职甚至会丢掉工作。《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结合法条内容,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兼职被解除劳动合同,应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从事兼职工作,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该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1]的规定,用人单位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已经提出意见,而劳动者拒不改正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兼职工作需慎重,行业规范不能忘,虽说兼职有外快,履行本职方安心。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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