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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

洗钱大案,人民银行严办经办银行为哪般?

作者: 来源:公众号:一德合规监察 时间:2021年08月20日 浏览量:

走进洗钱案情


1、何许人也?

朱某:腾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后出资成立瑞某公司

雷某:瑞某公司员工

李某: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员工

2、发生何事?

雷某、李某帮助朱某洗钱

3、所犯何罪?

朱某:犯洗钱上游罪

雷某:犯洗钱罪

李某:犯洗钱罪

4、案情回顾

1)洗钱上游犯罪

2013年至20186月,朱某作为腾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人为宣传、参展推广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ACH外汇交易平台,以腾某公司名义向1899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14.49亿余元。截至案发,造成1279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8.46亿余元。

2)洗钱犯罪

2016年年底,雷某、李某被朱某聘请成为瑞某公司员工,并让李某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为其他公司提供商业背景调查服务。

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雷某、李某除从事瑞某公司自身业务外,应朱某要求,明知腾某公司以外汇理财业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仍向朱某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接收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之后,雷某、李某配合腾某公司财务人员罗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银行大额取现、大额转账、同柜存取等方式将上述非法集资款转移给朱某。

洗钱具体方式、金额和“黑钱”去向及用途见下表:

洗钱方式

洗钱金额

“黑钱”去向及用途

大额取现

2404万余元

朱某及其保镖

大额转账

940万余元

转入朱某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及房地产公司账户用于买房

银行柜台先取后存

6299万余元

存入朱某本人账户及其实际控制的多个账户

整个洗钱行为中,雷某转移资金共计6362万余元,李某转移资金共计3281万余元。二人除工资收入外,自2017年6月起收取每月1万元的好处费。


5、案情结果

2020331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朱某提起公诉。20201229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朱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朱某提出上诉。

2019716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以雷某、李某涉嫌洗钱罪将案件移送起诉。2019829日,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雷某、李某提起公诉。20191119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雷某、李某犯洗钱罪,分别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6、启动行政调查程序,严肃处理违规经办银行

案发后,中国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启动对经办银行的行政调查程序认定经办银行重业绩轻合规,违反了以下规定:

1)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银行柜台网点未按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调查了解与核实验证;

2)出现异常交易不报告:银行柜台网点对客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多次触发反洗钱系统预警等情况,均未向内部反洗钱岗位或上级行对应的管理部门报告;

3)可疑交易分析不到位,未报送可疑交易报告:银行可疑交易分析人员对显而易见的疑点不深纠、不追查,并以不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办银行被罚款400万元



7、观案有感

1

“自洗钱”入罪、刑罚严苛:”新《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实施与朱某相同行为的,将获“双罪”,即洗钱上游罪和洗钱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九十一条对洗钱罪做了诸多修改,其中颇为显著的是删除了“明知”、“协助”等属于第三人角度的词汇,这意味着洗钱罪的犯罪主体不再仅限于第三人,还包括了实施特定上游犯罪的行为人,“自洗钱”入罪是刑法对洗钱犯罪做出的重大调整,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如果朱某反洗钱上游罪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后或发生在该日期之前直至延续至2021年3月1日之后,那么等待他的很可能便是洗钱上游罪和洗钱罪的双重定罪。

2

尽管在本案例中,犯罪嫌疑人使用洗钱方式多种多样,变换频繁,但万变不离其宗,本质都是通过隐匿资金流转关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犯罪嫌疑人为隐匿资金真实去向,大额取现或者将大额赃款在多个账户间进行频繁划转;为避免直接转账留下痕迹,将转账拆分为先取现后存款,人为割裂交易链条,利用银行支付结算业务采取了多种手段实施洗钱犯罪。

3

洗钱方式除了本案中的手段外,还有利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或者开立票据、信用证以及利用第三方支付、第四方支付等互联网支付业务实施的洗钱犯罪资金转移方式更专业,洗钱手段更隐蔽。真是让人防不胜防,着实提高了公安的办案难度。因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透过资金往来表象,认识行为本质,准确识别各类洗钱手段。

4

金融机构落实反洗钱义务和责任尤为重要。在本案中,经办银行在反洗钱履职环节违法行为,最终导致本案犯罪嫌疑人长期利用该行渠道实施犯罪。如果该银行网点能够在识别、甄别、报告等环节更加勤勉尽责一些,受害人的损失会不会少一些呢?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充分发挥反洗钱“第一防线”的作用。

我们相信刑事司法、行政监管和金融机构三方力量,定能减少甚至遏制洗钱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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