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自洗钱”案,均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强、张某兰有期徒刑四年、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六千元、八万元。继续追缴二被告人犯罪所得,缴获的毒品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这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广东省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开始,被告人张某强多次以贩卖为目的向他人购买含毒品成份的“咳宝”药水,自行用白开水和“咳宝”药水进行勾兑后装入空瓶子贩卖牟利。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4日期间,张某强及其妻子张某兰多次向赖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方某某、吴某某、胡某某等人贩卖上述药水,并通过张某强微信账户收取毒资,然后张某强通过微信提现或转账等方式,将贩卖毒品的非法所得多次转至其名下银行卡账户及妻子张某兰名下微信、银行卡账户内,利用定期存款到期资金、理财赎回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从而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的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案发后,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惠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强、张某兰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二被告人将贩卖毒品所得非法利益以提供资金账户、转账等方式掩饰 、隐瞒其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又构成洗钱罪,依法均应数罪并罚。
庭审中,张某强、张某兰自愿认罪认罚。惠阳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洗钱罪,通俗的说就是将“黑钱洗白”,将非法资金变成合法收入。为更好地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今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91条将“自洗钱”行为正式纳入洗钱罪范畴,意味着司法机关在侦办上游犯罪时,还可以单独针对嫌疑人的自行洗钱行为立案调查,将增大司法机关的调查、追赃力度,直接威慑所有洗钱行为参与方。本案的判决对“自洗钱”犯罪敲响警钟,展现司法机关对洗钱犯罪不放纵、从严从快惩治的司法态度,亦为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