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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一审宣判

作者: 来源:上海证监局 时间:2021年11月15日 浏览量: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新闻称: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董事马汉耀、董事林大浩、董事李石、监事会主席罗家谦、监事林国雄、副总经理李建华、副总经理韩中伟、副总经理王敏承担20%的连带责任(约4.92亿元);兼职独立董事江镇平、李定安、张弘承担10%的连带责任(约2.46亿元);兼职独立董事郭崇慧、张平承担5%的连带责任(约1.23亿元)。


2020年5月15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康美)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2016年至2018年期间,康美药业虚增巨额营业收入,通过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将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工程项目纳入报表,虚增固定资产等。同时,康美药业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中国证监会对该公司和21名责任人作出罚款和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02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认定:一、正中珠江出具的康美药业2016年至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2016年和2017年年报审计期间,正中珠江未对康美药业的业务管理系统实施相应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正中珠江对康美药业2016年-2018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存在缺陷。


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件自2020年底法院受理后,广州中院于2021年3月26日发出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称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且确定康美药业的权利人范围为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


同日,投服中心发布的《委托说明》显示,自当日起至4月7日24时前,上述范围内的投资者也可以委托投服中心作为代表人进行诉讼。


2021年4月16日,广州中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称接受了黄梅香等 56 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和最高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最高法院指定管辖,广州中院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在此,至合投资者保护中心提醒广大投资者,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若没有明确退出的都默示加入此次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广州微法院”进入广州微法院,点选页面下方“微诉讼”栏目,选择“代表人诉讼”入口进入代表人诉讼平台查询本人是否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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