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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受贿款买房?检察官这样甄别洗钱犯罪

作者: 来源:公众号-北京反洗钱研究 时间:2021年12月02日 浏览量:


近年来,上海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洗钱犯罪,本期介绍葛某受贿、洗钱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葛某,案发前系M区某镇党委宣传委员。

上游犯罪

2014年以来,谈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钱财共计人民币3300余万元。其中2014年至2021年间,谈某某利用担任M区某镇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资质办理、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后谈某某将其中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的贿赂款600万元现金转送葛某。

洗钱犯罪

2015年至2021年春节前,葛某利用担任某镇社事办主任、某镇党委宣传委员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相关业务单位负责人给予的物品、现金等贿赂,共计人民币53万余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期间,葛某先后多次从原某镇党委书记谈某某处收受现金共计人民币600万元,明知上述钱款是谈某某贿赂犯罪所得钱款,将其中388万元现金数次通过其姨妈的银行账户转入其母银行账户,用于支付其个人购买的位于本市松江区一处房产的部分购房款,剩余200万余元现金用于直接支付该房屋装修费用。

诉讼过程

上海市M区监察委员会以葛某涉嫌受贿罪移送上海市M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在全面审查案件过程中,依法启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时同步审查是否涉及洗钱线索的“一案双查”机制,发现了葛某在本人涉嫌收受他人受贿款的同时,还涉嫌为其利害关系人谈某某所收受的受贿款进行洗钱的相关犯罪线索。为了夯实洗钱犯罪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通过对洗钱犯罪线索的周密研判,依法启动自行补充侦查职能:一是调取并比对葛某用于转移赃款的姨妈、母亲银行账户中现金存入情况和各条转账记录,夯实钱款去向等客观书证,查明钱款转移路径及去向;二是针对葛某多次转移赃款行为系为了避免和前夫离婚财产纠纷,而不是为了掩饰隐瞒钱款来源性质的辩解,复核了其前夫高某、姨妈、母亲证言,并比对了离婚协议和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排除了嫌疑人对于洗钱犯罪主观明知方面的辩解。

2021年7月5日,区检察院以被告人葛某涉嫌受贿罪、洗钱罪提起公诉。M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意见,被告人葛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二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1.构建贪污贿赂犯罪洗钱线索查办联动机制。落实“同步审查”“一案双查”工作要求,与区监察委、区公安机关会签《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关于加强反洗钱工作合作备忘录》等文件,加强三方互相配合,并对洗钱犯罪事实中可能存在的漏犯、漏罪、漏财情况从查明钱款来源、复核证人证言等方面加强引导取证和自行补充侦查,加大惩治洗钱犯罪力度。

2.明晰对洗钱犯罪中上游犯罪钱款来源的“明知”认定。洗钱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于所转移资金系洗钱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综合行为人的身份、工作性质、认知能力、知识水平和所转移的财产金额等综合判断,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类特殊身份的人要求利害关系人转移明显不符合其财产状况的巨额现金,作为在同一机关单位工作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明知上述财产来源性质系贪污贿赂上游犯罪所得。

3.准确认定利用他人账户转移赃款后购买房产行为的性质。洗钱犯罪嫌疑人对于所收受的系贪污受贿犯罪违法所得存在明知,仍然利用他人账户转移资金后进一步购买房屋投资的行为,客观上掩饰隐瞒了赃款来源,符合洗钱罪的客观犯罪构成。此外,使用现金支付的装修费提升了房产的附加价值,根据我国物权法上所有权随主物的规定,装修可视为投资房产的附加值,买房而后又装修该房是一种整体投资行为,仍然属于洗钱犯罪中购买投资、理财、贵重物品等参与金融、经济活动情形,一并认定为洗钱罪的犯罪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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