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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物”也是洗钱犯罪!宜宾市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获刑

作者: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所 时间:2022年09月01日 浏览量:

抓大不放小,是对反腐败“零容忍”的生动注解,腐败分子任何掩罪饰非的行径,终将难逃法网。近日,叙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某县区国有企业原董事长梁某某受贿及“自洗钱”案,已由叙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梁某某犯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六百余万元上缴国库。梁某某认罪服法,表示不上诉。

 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另有玄机  

数月前,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察机关以受贿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被告人梁某某曾在多个机关单位、国企担任局长、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要职,在位期间梁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贿赂,在工程发包、工程款划拨等方面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并将违法所得用于购买古玩、房产等。

本以为是一件普通的受贿案件,检察官在审查赃款流向时,发现梁某某经常驾驶的一辆价值五十余万元的“昂科威”别克汽车挂靠在其表妹控制的公司名下,且梁某某在接受首次讯问的笔录中一再模糊车辆来源。汽车的挂靠究竟是如梁某某所述为避税,还是另有隐情,真相到底如何?

 加强协同配合 强化补证  

一案双查,是反洗钱专项活动的工作要求。梁某某对车辆采取挂靠方式,其背后是否暗藏“自洗钱”犯罪线索?洗钱的对象是否包括赃物?检察官们立即对该案进行分析研判,发现梁某某收受他人的行贿车辆后,安排专人签订虚假车辆购销合同,再过户到其表妹控制的公司名下,且其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后,涉嫌“自洗钱”犯罪,但在案证据不够充分。

为确保办案质效,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检察机关在积极与监察机关沟通并取得支持后,立即开展补充取证工作。检察机关对涉案车辆的买卖协议、贷款资料、保险单、有关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进行了收集固定,查明了梁某某收受他人行贿的车辆后通过虚假买卖、多次过户等手段,将车辆登记在其表妹控制的公司名下的犯罪事实。

 终究难逃恢恢法网 罪上加罪  

不论是洗“钱”,还是洗“物”,均为法律所不容。检察机关在起诉受贿犯罪的同时,一并指控了梁某某“自洗钱”的犯罪事实,得到人民法院的依法判处

“我承认别克车是他们送我的,为了规避一些法律责任没写我的名字,我现在十分后悔,觉得对不起组织的培养。”面对如山的铁证,庭审时梁某某掩面痛哭、后悔不已,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和心路历程。

该案是自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宜宾市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坚持“一案双查”,准确把握 “自洗钱”犯罪构成,强化与监察机关的协同配合,成功打击“自洗钱”犯罪,着力彰显了检察机关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

宜检新媒体中心出品

来源: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叙州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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