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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方式之调解

作者: 来源:中国期货协会 时间:2022年11月02日 浏览量:

调解的含义和特点

调解是在和解之外,又一种相对经济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是指第三方调解人员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交易者和期货公司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因调解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调解与和解的区别主要在于,调解是在调解人员主持下,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和解是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纠纷。

调解的种类及选择

根据调解组织类型的不同,调解可以分为:法院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和其他机构或个人调解。对于期货纠纷,争议双方可以选择法院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至于人民调解,期货纠纷双方一般不倾向于选择。其中,法院调解、仲裁调解与诉讼、仲裁密切相关,属于非独立性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属于独立性调解,并在解决期货纠纷中具有优势。因为期货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专业水平的要求比较高,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等机构作为期货市场的管理部门,更加了解期货交易和期货市场。交易者申请由这些机构调解其与期货公司的纠纷,更加有助于纠纷解决。

调解员

期货行业纠纷调解,是调解员主持并帮助交易者与期货公司双方以谈判、协商的方法,处理与解决争议,以达到化解纷争的目的。通常情况下,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不会像律师那样为争议双方提供法律意见,也不像法官或仲裁员,为双方争议作出裁判。他的身份是一个中立的第三人,运用自身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化解纠纷。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始终保持中立、不偏袒一方,坚持独立性与公正性。   

(四)调解程序

以《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规则》为例,调解程序按照先后顺序大致可以分为申请和受理、选定和指定调解员、调解进行、调解终止四个部分。

1.申请和受理

在发生争议前,交易者与期货公司之间已经约定调解条款的,中国期货业协会可以根据调解条款及当事人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未约定调解条款的,中国期货业协会在收到一方当事人调解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征得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约定。期货市场主体间因期货相关业务产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协会纠纷受理范围:(1)协会会员之间的期货业务纠纷;(2)协会会员与客户之间的期货业务纠纷;(3)其他期货行业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期货业务纠纷。

2.选定和指定调解员

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受理后,需要由双方当事人确定调解员人选。普通纠纷由1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争议金额较大、案情复杂的重大疑难纠纷由3名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进行合议调解。

3.调解进行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选择灵活的方式进行调解,如现场调解、书面调解、电话调解、面对面调解、背对背调解等。一般来说,调解不公开进行。调解员应自接受选定或指定后30个自然日内完成调解。经当事人同意可延期,延期后总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个自然日。调解过程中因调解员回避、更换等需要重新确定调解员的,调解期限重新计算。

4.调解终止

当出现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当事人和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无成功可能等情形时,调解程序即终止。经过调解,当事人就全部或部分纠纷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对于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部分纠纷事项,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中作出明确表述。

(五)调解协议及其效力

调解协议是指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文件,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由于调解协议不能被强制执行,为了强化调解协议的效力,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此外,也可以由调解转裁决,即由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使其具有终局性效力和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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