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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方式之仲裁

作者: 来源:中国期货协会 时间:2022年11月04日 浏览量:

(一)仲裁的含义

仲裁是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双方的纠纷交由中立的第三方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双方均产生拘束力裁决的活动。仲裁遵循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实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二)仲裁协议及常见问题

1.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在内容上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机构

选择仲裁机构是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双方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选择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仲裁机构;二是优先考虑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大城市仲裁机构,这主要是因为大城市交通便利,仲裁机构条件优越,经验丰富,仲裁员队伍整体素质较高;三是选择就近的仲裁机构,以便减少奔波,节省精力,降低成本。

(三)仲裁程序

1.申请和受理

争议发生后,交易者或期货公司申请仲裁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前述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在仲裁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仲裁庭的组成

申请受理后,交易者和期货公司应当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交易者和期货公司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交易者和期货公司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交易者和期货公司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双方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交易者、期货公司。

3.开庭和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交易者和期货公司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不开庭。在进行审理过程中,仲裁不公开进行,双方协议公开的,也可以公开进行。交易者或期货公司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期。在仲裁过程中,交易者或期货公司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四)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

交易者和期货公司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交易者和期货公司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五)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交易者、期货公司都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需要提示说明的是,交易者或期货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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