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手段不断翻新,虚拟货币、地下钱庄成为渠道
江苏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熊毅称,常见的洗钱方式是行为人提供银行或其他资金账户,帮助上游犯罪人转账、取现以转移犯罪所得。随着信息网络、电子支付等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类犯罪与洗钱活动相互交织渗透,洗钱手法日趋隐蔽且不断翻新,出现了通过虚拟货币、地下钱庄、非法第四方支付、混业经营等洗钱方式。
上游犯罪洗钱数额差异大,最多的高达 2.94 亿余元
2021 年以来已诉洗钱案件中,上游犯罪主要集中于贪污贿赂类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和走私类犯罪,共占总数的 74.48%。其中,起诉涉贪污贿赂类犯罪的洗钱案件 53 件,占 36.55%;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的 32 件,占 22.07%;涉走私犯罪的 23 件,占 15.86%。
与此同时,不同上游犯罪领域的洗钱数额差异较大。熊毅表示,2021 年以来受理的 148 件洗钱案件中,洗钱数额最多的高达人民币 2.94 亿余元。巨额洗钱犯罪占据一定比例,洗钱数额超过千万元的有 15 件,其中有 3 件超过亿元。
全省检察机关首例自洗钱案,挪用公款用于网络赌博
纪某在担任某国有公司综合办公室副经理期间,沉迷于博彩网站赌球并欠下巨额债务。为偿还债务、继续通过网络赌博翻本,2016 年 1 月至 2021 年 3 月,纪某利用负责本单位外包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核算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列人员、虚增薪酬项目等方式,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 4550.402 万元纳入私囊。
纪某为掩饰、隐瞒贪污款的来源和性质,安排他人在用工平台注册账号并关联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转移犯罪所得。2021 年 3 月,纪某通过上述手段,将贪污犯罪所得人民币 58.4229 万元转至其指定的 20 个个人银行账户。上述钱款被纪某用于偿还债务、网络赌博等。
纪某转移 58 万余元贪污款的 " 自洗钱 " 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后,构成洗钱罪。2021 年 7 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洗钱罪对纪某提起公诉。纪某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六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