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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山东东平农商行被罚72万元,行长同被罚

作者: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浏览量:



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中心支行罚款72万元

杨华(时任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对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罚款2.7万元

调查发现,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位于山东省泰安市,是一家以从事货币金融服务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800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7920万元人民币。截至2022年5月末,东平农商银行各项贷款余额95.35亿元,较年初增加2.88亿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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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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