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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案例解读与警示

作者: 来源:恒泰期货 时间:2022年04月21日 浏览量:

期货市场投资者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类型
   期货市场投资者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从广义上讲,是指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反我国期货市场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交易行为

市场操纵案例分析:
2015年初,伊世顿公司将自行开发的报单交易系统非法接入中金所交易系统,直接进行交易。同年6月1日至7月6日,该公司利用以逃避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交易速度优势,大量交易中证5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沪深3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共377.44万余手,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3.893亿元。
对伊世顿公司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亿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893 亿元;两名直接负责人员高燕和梁泽中也分别被判刑,对高燕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梁泽中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华鑫期货公司技术总监金文献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和职务侵占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市场操纵”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触发刑事制裁。投资者应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对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
2. 什么是盗码交易?
实施盗码交易的嫌疑人通过不同手段获取期货客户的账号和密码,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自身控制账户与受害人账户之间进行对敲交易,转移受害人账户内资金,牟取不当利益。
方某团伙盗码交易案:
2011年1月13日,上海期货交易所监察部在日常监控过程中,发现某期货公司的客户王某与受害人郑某等三人的账户之间多次在远月期货合约上通过对敲转移受害人账户资金,并在事后快速转账取现,非法获得18,770元。经查,方某及王某等人涉嫌盗取数个他人账户交易密码进行交易。
在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之间,方某利用“大白鲨”、“波尔”等木马软件,从多名投资者的计算机中盗取了期货交易密码。为了达到侵占他人期货保证金的目的,方某伙同彭某、熊某及谢某等4人借用王某的身份证,先后在某期货公司营业部开立期货账户,随后利用期货远月合约不活跃的特点,在控制的期货账户与受害人账户之间多次对敲远月合约,造成受害人账户亏损,自己控制的账户盈利,并在盈利后快速转账取现。经过侦查,涉案嫌疑人于2011年陆续落网。

方某团伙盗码交易案分析:
    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案)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上述案例中,受害人期货账户内资金属私人财产,嫌疑人方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依法分别判处方某等人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在盗码案件中,违法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不同手段获取期货客户的账号和密码,主要方式:一是木马盗码,通过网站漏洞把盗号木马病毒挂上网站,达到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的目的;二是偷窥盗码,即违法犯罪嫌疑人偷听客户谈话,或偷窥到客户记载的账号和密码;三是职务盗码,有些投资者会委托专业人员为其操作期货账户,在委托结束后并未修改密码,专业人员将账户密码泄露给他人。

方某团伙盗码交易案警示:

1.期货市场逐步发展,品种不断创新以及期货品种成交的活跃,吸引了大量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然而部分投资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容易被他人获取自己的期货交易账号及密码,从而发生盗码交易案件。

2.投资者应妥善保管并定期修改交易密码,防止被他人获悉利用(设定复杂密码,强密码)。

3.什么是异常交易?

异常交易是指日内多次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以及出现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超仓等行为。即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自成交);
(二)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多次进行相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频繁报撤单);

(四)日内出现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大额报撤单);
(五)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的;
(六)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合约上的开仓交易数量超过交易所制定的日内开仓交易量的;
(七)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交易案例分析:

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客户在收到期货公司来电,告知在某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或者持仓达到了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标准,第一次仅期货公司将交易所提示转达给客户并进行教育、引导和提醒。如果客户未来再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可能面临被列入交易所重点监管名单、限制开仓等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案例:翟某等3位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合并持仓超限
翟某等3位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在天然橡胶1309(Ru1309)期货合约上合并持仓超限,且第二次达到了处理标准,其交易行为违反了《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修订案,交易所随即对该账户组客户采取监管措施,限制其对天然橡胶品种开仓10个交易日。
案例警示:
为防止异常交易行为,投资者应加强对自身交易行为的监控,特别是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的控制人,应加强对账户组持仓情况的管理,确保不触发警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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