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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类型

作者: 来源:恒泰期货 时间:2022年04月21日 浏览量:

从业人员代客理财-直接代客理财或违规介绍操盘手(间接)代客理财。
从业人员协助开展配资—向客户提供配资账户进行直接配资;向配资公司提供资金或风控服务进行间接配资。
从业人员违规兼职—私下成立公司从事居间活动或代客理财;假借公司名义对外提供非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公司员工利用公司场地迷惑投资者,开展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吴小寅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在XX期货公司从业期间存在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并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于2017年12月28日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21号)。
   吴小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十二条有关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规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四十条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给予吴小寅“撤销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庞晓军、闫文亮、黄斐斐因在XX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工作期间,为深圳木兰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期货配资活动提供便利,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证监办发〔2011〕49号)禁止的行为,于2020年4月21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7、48、49号)。(证监局)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给予庞晓军、闫文亮、黄斐斐“撤销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中期协)


经查,顾某某在担任XX期货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持有另一家贸易公司的95%股权,并曾担任该公司监事。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其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其他违规类型案例分析

假借公司名义对外提供非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公司员工利用公司场地迷惑投资者,开展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案例一:江苏监管局检查发现XX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常州营业部通过网络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人员未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二:海南监管局检查发现XX期货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与海南国泰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在场地、设备、人员等方面严重混同,营业部在2017 年12 月至2019 年4 月期间向非营业部员工何某发放工资和奖金,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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