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关于对某期货公司昆明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12/14 )
信息公示管理不到位。存在营业部公示的《客户使用一纸通》未包含期权与特定品种相关事项的情形。
案例2:关于对某期货公司昆明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2020/12/14 )
信息公示管理不到位,营业场所未公示中国证监会投诉热线 12386、我局投诉电话、《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
案例3:关于对某期货公司天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2020/1/2 )
营业部未在营业场所提示客户可通过中期协会网站查询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本公司网站、营业场所等公示业务流程。期货公司应当提供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供客户查阅,并在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提示客户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