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关于对某期货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1/29 )
存在“三会”运作不规范、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未有效全覆盖、印章及居间业务等内部管控不足、有的岗位职责安排未形成有效制衡、与子公司场地、人员未严格分开等问题。
案例2:关于对某期货公司海口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9/8/6)
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经营管理存在风险隐患
(1)营业部与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在场地、设备、人员等方面严重混同。
(2)营业部固定资产管理混乱,营业部办公场所内存放多台来源不明的电脑主机。
(3)营业部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向非营业部员工何某发放工资和奖金。
案例3:关于对某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8/10/29 )
总部营销部门存在异地租用办公场地并提供开户等服务的情形。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
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部门或者岗位设置存在较大缺陷,关键业务岗位人员缺位或者未履行职责,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
(二)业务规则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风险管理或者内部控制等存在较大缺陷,经营管理混乱,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或者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