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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

典型案例公布,事关“洗钱案”

作者: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所 时间:2023年04月24日 浏览量:

为持续推进《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实施,加大惩治洗钱犯罪力度,提高洗钱案件办理质效,防范社会性金融风险,现发布丽水检察机关“反洗钱”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洲洗钱案

承办单位: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李某洲,丽水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2017年6月,李某洲受朱某峰、王某坚、谢某国、游某注等人雇佣到丽水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跑腿、驾驶员等行政事务工作,仅领取固定工资。2017年7月至9月,李某洲按照朱某峰、谢某国等人的要求,先后到四家银行开立账户,并将银行卡出借给朱某峰、谢某国等人保管控制,用于流转“聚兴财富”平台募集的资金。9月到10月,李某洲明知朱某峰、谢某国、王某坚、游某注等人通过运营“聚兴财富”P2P平台非法募集资金的情况下,仍然按照朱某峰、谢某国等人的要求和指示,使用其自己提供的银行卡协助转账100万元、用其自己提供的银行卡和谢某国提供的用于接收募集资金的他人银行卡取现11万元。


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某洲因犯洗钱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宣判后,李某洲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充分发挥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完善反洗钱协作机制,有利于追诉洗钱违法犯罪。对于在上游犯罪中仅参与部分转移资金的辅助行为,认定为洗钱犯罪更加有利于打击犯罪,准确把握洗钱犯罪主观上的认识,是指对上游犯罪客观事实的认识,而非对行为性质的认识。


案例二:陈某章洗钱案

承办单位: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陈某章,上海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上海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


2012年2月21日,陈某章之兄陈某成利用担任XX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吴某明贿赂的人民币30万元,陈某章使用本人的银行账户接收该30万元后,分别于同年2月24日、2月28日、3月7日、3月8日将钱款如数取出交与陈某成。2017年,陈某成害怕收受吴某明30万元的事情败露,遂与陈某章、吴某明商量,统一口径谎称该30万元是吴某明在陈某章酒店的投资款,并虚构每年有五、六万元投资分红,均以现金形式交给了吴某明的事实。因担心被有关部门调查,2018年8月9日至8月11日,陈某成指使陈某章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32.5万元分4笔汇款至吴某明账户,为做成是之前所称的投资分红的假象,陈某成指使陈某章多汇了2.5万元。2019年6月,陈某成以帮儿子在杭州购房为由,让陈某章从吴某明处拿回受贿款,吴某明将33万元给了陈某章。之后,陈某成担心事情败露,又在陈某章的陪同下将该33万元归还给吴某明。


2022年12月8日,被告人陈某章因犯洗钱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宣判后,陈某章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贪污贿赂犯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要善于发现洗钱线索,善于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体系,并善于发挥行政监管和刑事司法的反洗钱合力,有效打击洗钱犯罪。


案例三:刘某琴洗钱案

承办单位: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刘某琴,无业,系上游犯罪人员刘某敏的好友。2020年下半年以来,刘某琴在明知詹某滔、刘某敏二人长期非法贩卖“笑气”、“上头电子烟”的情况下,仍将其本人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提供给詹某滔、刘某敏用于收取非法所得,累计帮助转移犯罪所得70余次,资金金额共计5万余元。2021年7月,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2021年9月期间,刘某琴先后两次提供微信收款码帮助詹某滔、刘某敏从吸毒人员处收取、转移贩卖“上头电子烟”的款项2000元,并转账给刘某敏。


2022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某琴因犯洗钱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刘某琴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案件中毒资毒赃的审查,对于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至关重要,同时电子证据的审查也要重视,对于提供账户、转移资金的同案人员,应当结合案情实际综合认定是洗钱罪还是上游犯罪的共犯。


案例四:陈某斌贩卖毒品、洗钱案

承办单位: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陈某斌,系本案贩卖含有精神管制药品γ-羟丁酸成分液体的犯罪人员。2021年9月,陈某斌利用其控制使用的妻子林某静的支付宝账号通过支付宝口令红包的方式收取贩卖γ-羟丁酸(GHB)的收入950元人民币,再通过林某静的余额宝将收取的950元转入华安基金有限公司的理财账户,后又将款项提现到林某静的农业银行卡中,用于日常消费。


2022年11月16日,被告人陈某斌因犯洗钱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宣判后,陈某斌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洗钱案件中,资金流转的证据是补充侦查的重点,同时准确区分上游犯罪与自洗钱犯罪,其中,投资理财、资金混同等行为是典型的洗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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