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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听过洗钱,但你听过“自洗钱”么?

作者: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所 时间:2023年05月10日 浏览量:

众所周知

洗钱是一种犯罪行为

但你听过“自洗钱”么?

自己洗自己的钱

违法么?


近日,惠山法院对被告人孙某受贿、洗钱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对被告人孙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退出的受贿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后,无锡法院审理的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孙某利用担任某信息物流园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对园区内物流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的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园区其他工作人员向园区物流企业收受或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216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已退出受贿所得全部款项。

2022年1月至6月,被告人孙某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多次将受贿款转入其儿子孙某某参与经营的酒店收款帐户,并至酒店前台以现金形式取出受贿款共计人民币21.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部分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在明知是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通过将受贿款项与饭店经营收入混合等方式掩饰隐瞒其犯罪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受贿所得款项,故可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Q

什么是“自洗钱”?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进行了修改,扩大了洗钱犯罪的主体范围,正式将“自洗钱”入刑,依法对“自洗钱”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自己实施上游犯罪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属于“自洗钱”行为。



Q

哪些行为构成“自洗钱”?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修改后规定了以下多种行为方式,同时也适用于“自洗钱”: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Q

本案中孙某为何构成“自洗钱”?

A

孙某为掩饰、隐瞒受贿款的来源及性质,通过将受贿款项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将受贿款转换为现金,构成“自洗钱”,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Q

“自洗钱”将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洗钱行为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反洗钱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参与全球治理、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自洗钱”入罪不仅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充分展示我国履行国际反洗钱义务的积极性和遏制洗钱犯罪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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