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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典型洗钱案例及评析之三|吴某等贩毒自洗钱案

作者: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所 时间:2023年06月07日 浏览量:

★★★

案例三:吴某等贩毒自洗钱案



01

★介  绍

2021年12月27日,枝江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吴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洗钱、窝藏毒品一案。吴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及洗钱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并没收财产4万元、罚金5000元。吴某上诉后,2022年4月6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基本案情

吴某伙同其他被告人将毒品从荆州市沙市区运输至枝江市七星台镇贩卖给张某。吴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于2021年3月向朱某借用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一张用于收取毒资。2021年3月27日至4月4日,张某按吴某指示向该账户转入毒资3.5万元,随后吴某通过银行ATM机全部取现。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运输、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并通过取现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应当以运输、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追究被告人吴某刑事责任。2022年1月4日,枝江市人民法院于一审被判处吴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罚金5000元。同时,对被告人吴某贩卖、运输毒品罪中的违法所得5.1万元,洗钱中的违法所得3.5万元,共计8.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吴某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案例评析

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后,删除原法条中的“明知”“协助”等用语,将“自洗钱”也包括在洗钱罪行为方式之内。因此,上游犯罪人自己实施的洗钱行为,即“自洗钱”,构成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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