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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典型洗钱案例及评析之五|冷某红等贩卖毒品自洗钱案

作者: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所 时间:2023年06月14日 浏览量:

★★★

案例五:冷某红等贩卖毒品自洗钱案



01

★介  绍

2021年7月19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冷某红等11名被告人均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罚金人民币8000元不等;判决被告人金某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02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6月间,冷某红、王某以贩卖为目的先后四次驾车从江苏省扬中市至湖北省仙桃市、荆州市,从陈某强等多人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3125克。冷某红购得毒品后,直接或通过金某洋等人送货的方式贩卖给其他贩毒人员24次,计193.7克。其中,金某洋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6克。

冷某红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被告人金某洋参与贩卖、运输毒品;应冷某红要求,金某洋在明知其从事贩卖毒品活动,仍用本人身份证办理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交由冷某红使用,供冷某红用于毒品资金往来结算,其行为还构成洗钱罪。2021年1月4日,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冷某红等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金某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洗钱罪一案,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03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金某洋作为冷某红的司机,协助冷某红送货并销售给下家,可判断其明知冷某红贩卖毒品,具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明知”主观要件;并以自己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供冷某红使用,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资金账户的”构成要件。2021年7月19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金某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在案件推进过程中,反洗钱主管部门灵活运用筛查手段,通过查询账户信息、提取交易流水等方式,做好调查取证工作。2020年5月23日,证人郭某才在某农商行取现2万元,交给冷某红用于归还借款,该笔现金归还冷某红后便被其用于向徐某购买冰毒。6月17日,徐某到某商业银行向其个人活期账户存入现金10万元。反洗钱主管部门调取5月23日郭某才在某农商行取款现金的冠字号记录和6月17日徐某在某商业银行存款现金的冠字号记录,进行分析比对,最终确定二者冠字号记录中有99条重合,表明徐某存入的现金中有9900元是郭某才在某农商行取出的现金,达到上下游证据链条精准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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