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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典型洗钱案例及评析之十|赵某英黑社会组织洗钱案

作者: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所 时间:2023年07月14日 浏览量:

★★★

案例十:赵某英黑社会组织洗钱案



01

★介  绍

2019年5月20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赵某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1万元。

02

★基本案情

赵某英,女,汶上县白石镇小楼村人,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主犯闫某攀之妻。2016年,赵某英在明知系闫某攀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主要通过三种形式掩饰、隐瞒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一是通过其银行账户多次划转资金,为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闫某攀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有100万元。二是购买多套房产。2016年5月,闫某攀安排闫某明拿出100万元现金,以赵某英为购房代理人、以闫某攀儿子闫某畅的名义,购买宁阳县城区商业楼5套房产共计492.37平方米,合同价格80万元,税款13.65万元。三是购买投资型家庭财产保险单,掩饰、隐瞒黑社会性质犯罪所得150万元。2019年5月20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上终审判决。

03

★案例评析

赵某英作为黑社会性质头目闫某攀之妻,在2012年4月至2015年12月期间以一般参与者身份,先后参与实施了帮助闫某攀网络组织成员,慰问在团伙斗殴活动中受伤的组织成员,并在闫某攀刑拘后安排其他人承揽责任,组织起草联名信,胁迫村民签名、妨害作证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闫某攀等上游犯罪被告人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宣判,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上游犯罪之一,因此,下游犯罪被告人赵某英掩饰、隐瞒闫某攀等人犯罪所得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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