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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典型洗钱案例及评析之十六|尤某某走私自洗钱案

作者: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所 时间:2023年07月18日 浏览量:

案例十六:尤某某走私自洗钱案



01

★介  绍

2021年12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尤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

02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5月,尤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受货主指使,与其他6名船员驾乘船只至我国领海外附近海域,从不明国籍的船舶上接驳冷冻品后绕关走私入境。期间,尤某某主要负责联系货主、船员管理等工作。5月17日,尤某某为掩饰、隐瞒走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向货主提供其儿子银行账户用于收取报酬10.8万元,再将其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部分钱款通过银行、第三方支付等方式转账至他人名下。5月26日,尤某某等6人驾乘载有冷冻品的船只返航时,被执法机关查获。经认定,上述冷冻产品为254吨冷冻猪肉制品,均为未经安全检疫入境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2021年12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数罪并罚,对尤某某做出上述判处。该案系上海市首例自洗钱案件,也是全国海警系统侦办破获的首例自洗钱案件。

03

★案例评析

尤某某父子非共同生活多年,尤某某通过其子名下银行账户收取参与走私犯罪违法所得“报酬”的行为,目的是利用他人银行账户逃避执法部门侦查。尤某某为掩饰、隐瞒走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以其子名下银行卡收取犯罪所得后,再将其子银行卡内的部分赃款通过银行、第三方支付等多种方式转账至他人账户,多渠道转账洗钱,构成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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