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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典型洗钱案例及评析之十七|林某燕等走私自洗钱案

作者: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所 时间:2023年07月18日 浏览量:

案例十七:林某燕等走私自洗钱案



01

★介  绍

2021年12月22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林某燕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万元。黄某恒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万元。林某柏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02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起,林某燕、黄某恒等人从越南收购活体方斑东风螺走私入境,发货销售至上海等地。林某柏明知林某燕、黄某恒从事走私活动,仍受二人委托利用个人银行账户协助收取买家支付的货款。2021年1月至5月,林某柏受林某燕、黄某恒指使,共协助收取、转移走私货款人民币1721.87万元,从账户取出现金交付林某燕、黄某恒二人。2021年12月22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03

★案例评析

为了掩饰走私货款数额大、交易频繁的特点,逃避资金追踪和监测,林某柏通过其名下的3张银行卡接收货款,帮助林某燕、黄某恒等人掩饰、隐瞒走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林某柏明知林某燕、黄某恒以从事走私牟利的情况下,在收到货款后定期前往银行取现,交付黄某恒、林某燕。林某燕、黄某恒用现金支付越南供货商的货款、走私费用及个人消费。林某燕作为走私主犯负责在越南收购活体方斑东风螺并操控整个走私网络,黄某恒负责店铺事宜,林某柏专门负责接收货款并取现,三人存在亲属关系,家族式作案特点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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