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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典型洗钱案例及评析之六十八|王某娟等非法传销洗钱案

作者: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所 时间:2023年10月12日 浏览量:

★★★

案例六十八:王某娟等非法传销洗钱案



01

★介  绍

2014年3月27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判王某娟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八年,共处罚金30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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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9月,某金融机构通过反洗钱资金监测,发现王某娟、刘某强、王某霞等多个个人账户资金交易异常,短时间内交易规模迅速放大,与其身份信息不相符,立即向反洗钱部门上报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部门对此份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初步分析,认为可疑度较高,遂启动行政调查程序。经深入调查,初步判定王某娟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3年1月,反洗钱部门将此线索正式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侦查发现,王某娟于2008年初在广西南宁加入名为“资本运作”(又称“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之后,王某娟先后发展刘某强等人作为自己的直接下线,通过层层发展,逐步形成以王某娟、刘某强、王某霞等家族成员为骨干的传销组织体系。该传销组织以纯虚拟份额作为“产品”,建立“五级三晋制”的组织管理模式,规定加入者以3800元购买第一份“产品”作为加盟费,随后购买的份额每份以3300元计算,且每人最多可发展三名直接下线。通过层层拓展,传销组织以伞状不断发展下线人员,建立起庞大的网络体系,并由上线人员对下线所购份额按比例提成,级别越高获利越多。至2013年初案发,王某娟领导的传销体系已有“老总”级别人员200余人,全部传销人员达8500余人。其中,合肥地区又分别配有行政总裁、体系总裁、人事总裁、教育总监、自律总监、申购总监、产品总监、自律配合、申购配合等多个职务,对本地区传销人员和传销资金进行管理。据统计,王某娟、刘某强等人从事传销活动涉案金额均达1亿余元,王某霞等人从事传销活动涉案金额均达数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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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该案中,客户多为异地客户,且主要为非城市居民;客户年龄结构偏小;开户网点集中,往往在居民小区周边;客户的尽职调查配合度较低,面对银行柜面人员的询问往往含糊其词,不愿回答;客户行为异常,如汇款转账索要银行加盖业务办讫章的回单,不愿从自助设备办理。从资金交易来看,存入资金多为固定金额的倍数关系(本案中为3300元的倍数);提成按月统计支付,时间相对固定,对象较多且不固定;下游返利资金往往会出现固定特殊金额;账户开立后短期休眠,一段时间后又突然启用,资金交易量大幅增加;交易账户众多,交易频繁,资金散进整出,账户每日余额较小,呈明显的资金过渡特征;交易量大的多个账户开户人之间存在一定关联关系(代理关系、住址接近、开户网点一致等),且相互间偶有大宗交易;资金交易具有一定的周期性(一般4~7天为一个周期),资金网络呈“金字塔”形;交易方式以网上银行转账交易、柜面现金业务、异地存取现金业务、一次性金融业务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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