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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典型洗钱案例及评析之七十四|温某乙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洗钱案

作者: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所 时间:2023年10月12日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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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十四:温某乙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洗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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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  绍

2019年6月,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832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温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刘某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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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3月30日,被告单位欣泰电气公司提出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因持续盈利能力不符合条件而被证监会驳回。2011年至2013年6月,被告人温某乙与被告人刘某胜合谋决定采取虚减应收账款、少计坏账准备等手段,虚构有关财务数据,并在向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定期财务报告中载入重大虚假内容。2014年1月3日,证监会核准欣泰电气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随后欣泰电气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载入具有重大虚假内容的财务报。2014年1月27日,欣泰电气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首次以每股发行价16.31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1577.8万股,共募集资金2.57亿元。被告单位欣泰电气公司上市后,被告人温某乙、刘某胜继续沿用前述手段进行财务造假,向公众披露了具有重大虚假内容的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等重要信息。2017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欣泰电气公司退市、摘牌,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行赔付1万余名投资人的损失共计2.36亿余元。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欣泰电气公司、被告人温某乙、刘某胜的行为均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温某乙、刘某胜的行为还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温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刘某胜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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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该案是上市公司在申请上市前后连续财务造假而受到刑事处罚并被依法强制退市的典型案例。目前,我国正在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事关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必须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本案的正确处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对当前从严惩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警示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作出修改,进一步加大对这两类犯罪的惩罚力度,为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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