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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典型洗钱案例及评析之七十七|伊世顿公司非法利用技术优势操纵期货市场洗钱案

作者: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所 时间:2023年10月27日 浏览量:

案例七十七:伊世顿公司非法利用技术优势操纵期货市场洗钱案



01

★介  绍

2020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伊世顿公司罚金人民币3亿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893亿元;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梁某中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以操纵期货市场罪、职务侵占罪判处金某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02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于2012年9月成立,后通过金某献在华鑫期货有限公司开设期货账。2013年6月起至2015年7月间,伊世顿公司为逃避证券期货监管,通过被告人高某、金某献介绍,以租借或者收购方式,实际控制了19名自然人和7个法人期货账户,与伊世顿公司自有账户组成账户组,采用高频程序化交易方式从事股指期货合约交易。其间,伊世顿公司隐瞒实际控制伊世顿账户组、大量账户从事高频程序化交易等情况,规避中金所的监管措施,从而取得不正当交易优势;还伙同金某献等人,将自行研发的报单交易系统非法接入中金所交易系统,直接进行交易,从而非法取得额外交易速度优势。2015年6月1日至7月6日间,伊世顿公司及高某、梁某中伙同金某献,利用以逃避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交易速度优势,大量交易中证5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沪深3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合计377.44万手,非法获利人民币3.893亿余元。此外,被告人金某献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华鑫期货公司资金1348万余元。该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被告人金某献、高某、梁某中的行为均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金某献的行为还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伊世顿公司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高某、梁某中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金某献两罪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分别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03

★案例评析

本案是新型操纵期货市场犯罪的典型案例,法律、司法解释对本案中操纵方法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被告人金某献等人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实际控制伊世顿账户组、大量账户从事高频程序化交易等情况,规避中金所对风险控制的监管措施,将自行研发的报单交易系统非法接入中金所交易系统,利用以逃避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交易速度优势,大量操纵股指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其行为符合操纵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伊世顿公司的操纵行为严重破坏了股指期货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和原则,与《刑法》规定的连续交易、自买自卖等操纵行为的本质相同,可以认定为“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本案的正确处理,既符合刑法规定,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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