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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典型洗钱案例及评析之八十二|胡某江养老保险洗钱案

作者: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所 时间:2023年12月29日 浏览量:

案例八十二:胡某江养老保险洗钱案



01

★基本案情

1999年11月5日,北京世都百货股东大会做出解除胡某江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的决定。做出决定的前3天,即11月2日,胡某江为包括自己在内的世都31名员工向某保险北京分公司购买了“团体新世纪增值养老保险”,共签保单34份,胡某江、王某某、王某各拥有两份。签发保单时,该保险同意被保险人凭个人身份证明和保单,可要求保险公司退保。1999年11月8日,胡某江、王某某、王某投资组建的“国贸世都”隆重开业,世都百货其他20多名业务经理同时退出世都百货,加入其旗下。2000年2月份,该保险公司接受被保险人的申请,将250万元已交保费扣除了20万元的手续费后,分别存入31名被保险人的个人储蓄存折。当时已上任的世都百货新一届领导层对此事一无所知,直到后来进行财务审计时才发现。世都百货认为,胡某江等31人的保险纯属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北京西城区法院受理了世都诉该保险合同纠纷案,世都百货状告××保险公司的民事起诉书中所列案由为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是:①判决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无效;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返还保险费202万元;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北京法院判决世都百货与该保险公司的合同无效。法院认为,世都百货与该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之初已为如何退保做出约定,并在领取保单后三个多月时,31名被保险人同时退保获取保费。这种以签订保险合同为形式,实际占有保费为目的迂回做法,不但避开法律的规定,从而也改变了该项资金的使用目的及保险合同的性质,损害了公司和国家的利益。该保险合同系虚假合同,亦为无效合同。

02

★案例评析

先买巨额寿险再退保,即先以趸交保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签订寿险合同,然后退保,领取退保金。尽管会损失一部分资金,但与其他的洗钱方式相比,相对也安全。采用该手段的主要是在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比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如日本、法国等。因为公众对保险的性质和运作比较熟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将贩毒、走私等违法活动聚敛的资金洗白,就通过先买巨额寿险再退保的方式洗钱。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各寿险公司开发新业务: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等,也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来洗钱,因为这些险种不仅有保险保障的成分,而且更多的是投资理财的成分。不法分子可以通过购买这些险种,边洗边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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