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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典型洗钱案例及评析之八十四|陈某等保险诈骗自洗钱案

作者: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所 时间:2023年11月13日 浏览量:

案例八十四:陈某等保险诈骗自洗钱案



01

★介  绍

 2022年2月15日,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决朱某华等8人犯保险诈骗罪。陈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1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1.2万元。判决邓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处罚金2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处罚金2.2万元。

02

★基本案情

2019年以来,朱某华在经营汽车修理服务公司期间,伙同邓某、陈某等10人故意制造16起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26.8万元。2020年10月3日,朱某华故意制造了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华安排同车人员龚某冒充该车驾驶员并向保险公司报案,经保险公司现场查勘予以赔付,理赔金2.92万元,其中1笔2.8万元汇入邓某个人账户,另1笔1200元汇入某汽车修理厂账户。邓某明知是朱某华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付所得款项,仍提供自己银行账户帮助转移账款2.92万元。2021年5月9日,朱某华故意将车淹没受损,朱某华安排陈某冒充该车驾驶员,并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经保险公司现场查勘予以赔付。理赔保险金3万元汇入陈某账户后,陈某将该款项转账支付给朱某华。邓某、陈某的犯罪行为在其收取保险金时已既遂,企图逃避有权机关侦查,非保险诈骗犯罪的自然延伸,随后陈某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转移赃款,构成自洗钱犯罪。2022年2月15日,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03

★案例评析

朱某华开设了一家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现场进行保险诈骗。为掩饰、隐瞒保险诈骗犯罪所得资金的来源和性质,躲避资金追踪、筛查,邓某、陈某提供自身银行账户收取保险金,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赃款,对赃款实施了动态“漂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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