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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典型洗钱案例及评析之九十二|周某POS机洗钱案

作者: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所 时间:2023年12月21日 浏览量:

案例九十二:周某POS机洗钱案



01

★介  绍

2018年1月25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以周某违反《刑法》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判处周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02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犯罪嫌疑人胡某在网上购买了一台用于窃取他人银行卡磁轨信息的POS机,将该POS机布放在犯罪嫌疑人黄某位于云南昆明的茶叶店内窃取多个客户银行卡磁轨信息。2016年1月,胡某认识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张某承诺可以帮胡某将其窃取的他人银行卡磁轨信息制作伪卡并找POS机盗刷。2016年1月,张某找到犯罪嫌疑人周某,并让其帮忙找一台POS机套现。为了掩盖其盗刷他人银行卡犯罪事实,张某向周某编造其要刷的是贪官受贿的银行沉淀资金卡,想让周某帮忙找POS机套现并将套现资金洗白。周某通过犯罪嫌疑人翁某联系到了济南××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POS机持有人胥某。周某称有一笔刷卡生意可以给胥某介绍,后周某安排张某与胥某见面。见面期间,张某自称有一些贪官受贿的银行沉淀资金卡需要找一台POS机套现,并要求胥某等人帮其将套现资金洗白,张某提出事成后可以给胥某、翁某20%好处费,给周某5%好处费。2016年1月13、14日,张某、胡某等人利用胥某的POS机套取被害人银行卡资金155.3万元,周某、胥某、翁某等人将套现资金利用其所谓的洗钱系统及工商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多次转移、分流,以求掩盖其非法所得,后在全国多个地市银行ATM机将赃款取走。周某获利7.5万元,胥某、翁某二人获利27.7万元。2018年1月25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以周某违反《刑法》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做出上述判决。胥某、翁某等嫌疑人另案处理。

03

★案例评析

金融机构一线人员直接面对客户,是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加强业务督导和培训,重点提高一线人员对于资金监测和可疑交易分析甄别的重视程度和职业敏感度,避免过分依赖分析模型等技术手段,在人工分析识别与技术手段的有效结合上多下功夫。反洗钱主管部门与公安、海关、安全等有关侦查机关逐步实现信息通报共享,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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