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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洗钱规模在扩大,近三年单起案件最高涉案金额超6亿元

作者: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所 时间:2023年12月22日 浏览量:

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打击洗钱犯罪情况。记者从会上获悉,2021年至2023年10月31日,北京法院共审结一审洗钱罪案件40件44人,其中自洗钱案8件,他洗钱案32件。“虽然洗钱罪案件近三年来呈增长态势,但总体数量偏低,与7类上游犯罪的庞大数量不成比例。”北京高院副院长孙玲玲介绍。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被告人占比六成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了洗钱犯罪的7类上游犯罪,分别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从北京法院近三年的办案数据看,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以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为主,数量分别为20件、11件,占7类上游犯罪的比例达77.5%。洗钱案件的涉案金额跨度非常大,低则不足万元,高则上亿元。其中,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16件,占比40%;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8件,占比20%;1亿元以上的1件。孙玲玲介绍,这起超亿元的案件是一起为贪污贿赂犯罪洗钱的案件,涉案金额逾6亿元。

从被告人主体看,呈现年轻化特征,年龄在40岁以下的占比六成。从文化程度看,大专以上的被告人占比六成,半数以上洗钱行为人系国企、公司高管或员工。且大多数洗钱行为人是与上游犯罪本犯关系密切的人。“比如亲子、兄妹(弟)、姻亲等。基于这样的身份,他们明知上游行为人正在犯罪或已被立案侦查,仍不惜冒险实施洗钱犯罪。”孙玲玲表示。

 洗钱手段多样,追踪打击难度大  

传统的洗钱手段主要集中在提供银行账户、协助转移现金、购买不动产、将资产转化为现金等方面。孙玲玲介绍,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金融发展模式的创新,以及国家对洗钱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强,犯罪分子洗钱手段越来越多样化、智能化,衍生出诸如专业网络“跑分”支付平台、证券交易、互联网交易等新型洗钱方式。

孙玲玲举例称,张某在明知王某的资金来源和性质是非法集资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协助王某以A公司名义与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投资收购该银行的相关债权及所涉资产。王某在张某等人的协助下通过张某控制的公司账户将非法集资犯罪所得人民币1600余万元转账至A公司账户,并由A公司账户转账给银行账户用于支付债权转让款。后张某等人又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虚构上述公司及资产的实际控制人,帮助王某代持、隐匿资产。

“传统与现代洗钱手段的杂糅,使洗钱活动变得更加复杂、隐蔽,增加了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有效追踪和识别资金来源、性质、去向的难度,客观上加大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孙玲玲指出。

 洗钱规模扩大,危及金融市场安全  

近年来,随着洗钱上游犯罪案件种类的变化,以及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的攀升,洗钱犯罪的案件数量日趋增多,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

在房某洗钱案中,房某明知王某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仍协助其将1亿美元(约合人民币6.14亿元)汇往香港,转移资金,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房某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3100万元。在丁某洗钱案中,丁某明知收购众某公司股权所用款项7000万元系白某非法集资所得,仍指使他人以签订虚假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虚构交易,协助白某变更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权,将白某持有的上述公司股权转移到他人名下,帮助白某隐匿资产。

孙玲玲指出,洗钱犯罪数额的增加,为上游犯罪活动提供了进一步支持,助长更大规模和更严重的犯罪活动,既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依法查处和追赃挽损,也危及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北京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改变‘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的传统习惯,推动建立涉洗钱犯罪案件银行账户交易、第三方支付、数字人民币交易快速查询通道,服务支撑基层执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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