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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典型洗钱案例及评析之九十七|苏某铭票据诈骗自洗钱案

作者: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所 时间:2024年01月02日 浏览量:

案例九十七:苏某铭票据诈骗自洗钱案



01

★介  绍

2022年6月15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苏某铭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

02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至3月,盛某林因其项目开发需要资金担保联系苏某铭,苏某铭收取盛某林800万元的开票保证金后,在明知王某红无法提供有效银行承兑票据的情况下,仍联系其先后向盛某林开具实际票据状态均为出票已登记、票据金额为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张,以及票据金额为4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苏某铭收到盛某林转入其控制的某公司对公账户内的800万元保证金后,2021年3月1日至3日,苏某铭利用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以及该公司法人的个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784万元至其个人银行账户。此后,苏某铭再通过转账的方式,将其中的人民币310万元转给苏某博用于购买房产,并将其中的100万元用于归还其个人欠款。2022年6月15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03

★案例评析

苏某铭犯为掩饰、隐瞒票据诈骗犯罪所得,利用某投资顾问公司的对公账户以及其法人的个人账户转移资金,购买房产等,构成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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