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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协助内幕交易,掩饰隐瞒犯罪对象或所得,两人被法院以洗钱罪判处两年以下徒刑

作者: 来源:合规小兵公众号 时间:2024年01月09日 浏览量:

因协助内幕交易,掩饰隐瞒犯罪对象或所得,两人被法院以洗钱罪判处两年以下徒刑。


洗钱活动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反洗钱活动作为嵌入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打击洗钱犯罪、维护金融安全与社会安全的有力手段。各机构、民众都是反洗钱的义务主体,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一则经典洗钱案例分析,帮助大家了解洗钱活动的危害性,提高洗钱风险防范意识,远离犯罪。


01

案情简述

  李某红是原广东省XX市委副书记、市长。2011 年,广东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破获李某红等人涉嫌内幕交易案,并通过深挖带破李某明、费某晖洗钱案。经查,2007 年6月至10月间,李某红、林某等人利用提前获悉“公用科技”重组的信息,合计筹集 1605.2 万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公用科技”股票 209.45 万股,在重组信息公告后全部卖出,获利 4503.4 万元。


02

案情梳理

01

“李某红、谭某中-内幕交易”时间线梳理


2007年4月至5月,谭某中筹划将公用集团公司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公用科技公司并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期间,谭某中多次向李某红汇报,并取得李某红支持。

2007年6月,谭某中向李某红汇报公用科技公司筹备资产重组事宜时提到公用科技股价会上涨。并于6月中旬向李某红丈夫泄露有关内幕信息,并建议其出资购买公用科技股票。6月下旬,李某红委托亲属林某雁(李某红弟媳)购买200万元的公用科技股票。亲属林某雁(李某红弟媳)从李某红丈夫存款账户转出236.5万元,从李某明(李某红弟弟、林某雁丈夫)存款账户转出350万元,再集合其本人自有资金,筹集款项合计677.02万元,并以其亲属、同事名义开立证券账户买卖公用科技股票。6月29日至7月3日期间,上述两个证券账户在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前累计买入89.68万股,买入资金669万余元。后于2007年9月18日至10月15日陆续卖出,账面收益1983万余元。

7月3日,李某红及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谭某中、原总经理助理郑某龄向中国证监会汇报了相关工作情况。

7月3日,公用科技公司发出公告,称公司近期讨论重大事项。

7月4日,公用科技股票停牌。

7月13日,公用科技公司作出关于换股吸收合并公用集团及定向增发收购乡镇供水资产初步方案,并以该初步方案致函中国证监会。

8月20日,公用科技股票复牌,公用科技公司董事会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关于换股吸收的预案公告。


02


“李某明、林某雁-洗钱行为”时间线梳理


2009年12月,中国证监会向李某明(李某红弟弟、林某雁丈夫)调查林某雁(李某红弟媳)等人买卖科技股票一事。

2010年4月初,为将赃款“漂白”,规避证监会调查,李某明在得知林某雁买卖公用科技股票并获利后,提出将股票收益1000万用于收购建大电器工业(中山)有限公司20%股权。

2010年4月6日、7日、9日,林某雁安排他人分三次转款合计1000万元至郭某祺存款账户。


03


“费某晖、郑某龄-洗钱行为”时间线梳理


郑某龄利用担任ZSGY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的职务便利,知悉公用集团公司正筹备将集团公司优质资产注入公用科技公司以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的内幕信息。

2007年6月11日,郑某龄向郑某枝泄露了该内幕消息,并借用郑某枝证券账户购买公用科技股票。随后,郑某枝又将该内幕信息告知其妻子筹集资金以购买公用科技股票。

6月12日至20日,郑某龄从其岳母账户转出95万元存入郑某枝在XX证券公司XX营业部的证券资金账户。

6月14日至21日,郑某龄负责操作该账户买入公用科技股票。

9月10日,郑某龄授意郑某枝卖出公用科技股票

6月27日至29日,郑某龄妻子将其所持股票卖出后,从其资金账户分3笔共转出资金至费某晖(郑某龄妻弟)的账户。期间,郑某龄使用电话操作其妻弟费某晖名下的证券资金账户购买公用科技股票累。

事发后,费某晖为应付中国证监会调查,掩盖姐夫郑某龄等人内幕交易的犯罪事实,郑某龄将内幕交易获利转入银行账户并提取现金,部分存入其母亲的银行账户并用于申购基金。


03

案情总结

李某明掩饰、隐瞒的犯罪对象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属于洗钱罪法定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且李某明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收益的非法性质和来源,而非仅仅对赃款进行物理上的隐匿或者转移,故应认定李某明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费某晖为了掩饰、隐瞒亲属郑某龄内幕交易所得,为郑某龄提供资金账户,费某晖掩饰、隐瞒的犯罪对象也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属于洗钱罪法定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费某晖的行为亦构成洗钱罪。


04

判决结果

李某明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费朝晖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李某红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没收财产10万元。

ZSGY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谭某中、原总经理助理郑某龄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分别获刑五年和七年。

其他涉案人员也分别以内幕交易罪、洗钱罪各自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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