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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

2023证券犯罪、洗钱犯罪上升超10%,说明了什么

作者: 来源:和讯 时间:2024年01月22日 浏览量:

2021年以来,最高检连续发布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公开类案分析报告,召开新闻发布会,与中央主流媒体开展联合普法,营造全民反诈社会氛围。
如今3年过去,金融犯罪呈现怎样一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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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跟时髦概念,金融犯罪越来越“高端了”

2023年10月24日,最高检针对基金、外汇、股票、期货、保险等主要金融业务领域发布7件典型案例,揭露常见金融投资诈骗手段。

“郑某等人假冒基金公司网络诈骗案”中,行为人搭建虚假基金交易平台,以收取高额手续费、控制期货类基金指数涨跌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投资款。
“曹某等人利用虚假外汇交易平台诈骗案”中,行为人利用虚假外汇投资平台中虚拟的“炒外汇”功能吸引投资者,通过操控后台数据控制涨跌,骗取被害人钱款。
--“武某凯等人非法荐股诱骗股民高位接盘诈骗案”中,行为人虚构冒充股票大师进行投资授课,以提供投资指导为名诱骗股民高位接盘。
--“唐某等人销售虚假保险理财产品诈骗案”中,行为人编造代为销售保险理财产品的事实,以高额利息附带赠送小礼品为诱饵,诱骗被害人购买虚假的基金、理财产品。
--“马某等人利用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集资诈骗案”中,行为人假借增资扩股、转让股票的名义非法集资。
--“张某强等人设立虚假期货投资平台诈骗案”中,行为人搭建虚假网络投资平台,诱骗被害人购买虚假金融产品。
--“蔡某轩等人销售虚假投资交易软件诈骗案”中,行为人以提高投资收益为诱饵,诱骗客户购买没有任何宣称功能的软件以及软件升级版。
上述投资骗局虽看似花样繁多,但均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并借助网络媒介进行包装或扩大宣传。防范金融风险,需要建立预防金融犯罪法治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不断增强民众识别防范金融诈骗风险能力。
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披露了一些重要数据以及总结了目前金融犯罪呈现的新特点。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介绍,总体上,当前金融犯罪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但仍高位运行。2023年1-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嫌疑人11060人,提起公诉22529人,起诉人数同比下降10%,涉及罪名相对集中。
2023年1-11月,检察机关共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15590人,同比下降5.6%;起诉证券犯罪316人,同比上升11.7%;起诉涉私募基金犯罪430人,同比下降36.7%;起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和贷款诈骗罪2106人,同比下降11%;起诉洗钱罪2301人,同比上升10%。
此外,当前金融犯罪呈现出五大新趋势新特点。
其一,非法集资犯罪居高不下,集资手段出现新变化,从传统的线下集资演变为线上线下相结合。新型非法集资手段层出不穷,如利用私募基金、区块链、虚拟币、新能源、影视投资等市场热点,扩大了受害群体和影响范围。
其二,中小银行、信托、票据等金融信贷领域案件时有发生,个别案件涉案金额巨大。
其三,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犯罪增多,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交易类犯罪多发,出现利用FOF基金、场外期权等复杂金融产品实施证券犯罪等新情况。
其四,洗钱、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非法买卖外汇案件数量有所增加,出现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跨境转移资金的新型手段。
其五,资金掮客、技术黑客、股市“黑嘴”(即股市中的虚假信息传播者)、造假中介等黑灰产业链问题日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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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金融犯罪也需要民众提高防范意识:

警惕高回报投资

针对金融犯罪呈现出的现状和新趋势新特点,《意见》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

《意见》指出,要加强金融风险预警、处置,注重总结新型高发金融案件特点,及时发布典型案例、风险提示等,揭露新型、常见多发金融犯罪手段,提示风险防范要点。围绕惩治与监管“两大抓手”,《意见》提出将依法从严惩治金融犯罪与完善监管有机结合,构建“四大检察”协同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检察体制。
为应对金融犯罪呈现出的新趋势新特点,《意见》加大了对部分金融犯罪的惩治力度。
针对非法集资犯罪,保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涉众型金融犯罪的高压态势,持续加大对涉伪私募、伪金交所、养老、私募基金、虚拟货币、预售卡等领域非法集资犯罪惩治力度。
针对金融信贷领域,依法惩治骗取贷款、金融诈骗等骗取金融机构资金犯罪,加大对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以及内部人员非法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犯罪的惩治力度。
针对证券犯罪,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财务造假犯罪,全链条追诉关联犯罪。依法严惩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严重破坏资本市场交易秩序的犯罪。
加大对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违法犯罪的追责力度。从严惩处第三方中介机构涉虚假证明文件类犯罪。
针对洗钱犯罪,持续加大洗钱犯罪追诉力度,依法惩治地下钱庄、非法支付结算、非法买卖外汇等非法经营犯罪。树立全链条追诉意识,加大对金融犯罪链条上资金、技术、中介等关联人员的追诉力度。
另外,金融腐败犯罪也逐渐成为金融犯罪治理的一大难题。坚决惩治金融腐败犯罪,保持金融领域反腐败高压态势,惩治金融领域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加大对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
民事检察领域,密切关注恶意逃废债、团伙性放贷、“职业放贷人”“砍头息”“套路贷”等行为,保护金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行政检察领域,加强行刑衔接,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公益诉讼检察领域,加大涉及金融账户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持续关注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更重要的是,应当明确区分金融活动中民事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不得将单纯的金融民事纠纷和金融行政违法纳入金融刑事犯罪的打击范围,避免刑事司法对正常金融活动的不当干预。
在金融违法犯罪发生后的环节,应当更加注重金融消费者的损失弥补和权益保护,追赃挽损尤为重要。《意见》指出,坚持“应追尽追”,把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司法办案全过程,加强涉案财物处置监督。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督促引导涉案人员退赃退赔,努力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另外,积极推进金融领域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助推金融领域市场化、法治化建设。培养金融机构依法依规经营观念,实现企业合规与行业治理的有序衔接,推动构建守法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优化金融生态。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违法犯罪不再局限于传统方式,而是借助互联网平台巧妙包装并扩大宣传,通过花样繁多的金融产品或“高大上”的旗号,利用普通民众对金融业务领域的知识空缺,掏空民众的“钱袋子”,给正常的金融秩序带来严重影响。
检察机关多管齐下、多线并举,努力铲除滋生金融投资诈骗的土壤,为金融安全保驾护航。与此同时,我们每个人也应当警惕明显超出合理收益、脱离金融市场规律的投资活动,增强识别和防范金融诈骗风险的能力,做守护自己钱袋子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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