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本文的目的亦在于借助个案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同样希望各位读者立足于此,更多关注案例背后暴露出的合规问题。以案促改,以案促进,共同助力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升和证券行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
2024年1月16日,深圳证监局发布3份处罚决定,对某期货公司责令改正、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公司董事长被监管谈话!
01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QH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年1月5日,我局收到你公司报送的《关于QH期货有限公司“净资本”和“负债/净资产”监管指标不达标的报告》(前海期字[2024]第6号),报告“净资本”风险监管指标低于3000万元,“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风险监管指标高于150%,出现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形。你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一项及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措施自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你公司应对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形进行全面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经过整改,你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我局报告。你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我局将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02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QH期货有限公司采取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与关联人在业务、人员等方面未严格分开;未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未建立健全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和流程;未真实、准确、完整报送检查资料和风险监管报表;在我局2023年12月1日下发《关于对QH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32号)后仍有部分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格的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建议。上述情况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或者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下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下同)第三条规定。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七项,《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六个月的监管措施,暂停期间自2024年1月9日至2024年7月8日。你公司应当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分支机构管控、互联网营销活动等方面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整改,在暂停期间届满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经检查验收通过,我局依法解除上述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措施后,你公司方可重新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03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黄某华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QH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QH期货)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与关联人在业务、人员等方面未严格分开;未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未建立健全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和流程;未真实、准确、完整报送检查资料和风险监管报表;在我局2023年12月1日下发《关于对QH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32号)后仍有部分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格的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建议。QH期货上述情况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或者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下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下同)第三条规定。你作为QH期货董事长,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十三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施。请于2024年1月3日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深圳证监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2008号体育大厦东座)接受监管谈话。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