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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营销管控不足,某分支机构及负责人被罚。微信朋友圈属公开渠道,此前已有处罚先例!

作者: 来源:壹口合规公众号 时间:2024年02月22日 浏览量:


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本文的目的亦在于借助个案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同样希望各位读者立足于此,更多关注案例背后暴露出的合规问题。以案促改,以案促进,共同助力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升和证券行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

2024年2月7日,广东局连发2张处罚决定,对某证券分支机构责令改正,对营业部负责人林谋敏出具警示函。



营业部对微信朋友圈营销行为管控不足
罚单披露,该分支机构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客户服务微信群、运用微信朋友圈营销等行为管理不足,合规管理不到位。
二是营业部负责人林某敏,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三是营业部员工黄某峰,违规登录与操作客户账户。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同时,监管部门认为,林某敏作为该分支机构负责人,未有效落实管理责任,对上述问题承担责任。依规,监管部门对上述当事人分别进行了处罚。
微信朋友圈属公开渠道,此前已有处罚先例
一段时间以来,对于微信朋友圈是否为公开渠道或者变相公开渠道,大家有一些不同的看法,近年来的一些处罚案例则表明了监管态度,给微信朋友圈定了性,即:微信朋友圈属公开渠道!


1.2022年8月,福建局对某基金销售机构责令改正,对机构负责人周某某出具警示函,因该分公司存在:个别从业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等问题。
2.2023年6月2日,中基协对某私募基金公司采取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因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陈某某通过朋友圈宣传“J基金”的净值曲线和超额收益趋势,配文“稳步攀登”“净值勇攀登”等字样,并在朋友圈转载“HS控股”微信公众号关于“J基金”的公开宣传信息。监管部门认为:该公司未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利用微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构成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的情形。


因此,对于不能公开宣传、推介的展业活动,朋友圈都是不能作为宣传推介渠道的!其中一个比较常见的行为就是,一些从业人员在朋友圈发布拉新客户的信息(包括晒个人的开户二维码),显然也是不符合监管要求的。
微信朋友圈并不适合作为展业渠道,机构应加强管控
从适当性管理的角度看,对于通过朋友圈推介金融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也是有一个很难解决的刚性限制。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22条明令禁止了以下销售行为: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这两个不得主动推介:一是无条件的不能主动。无论何种情况、基于何种原因、导致什么后果都是不能做的。举个例子,客户主动让您随时给他推荐金融产品,那么您也只能推荐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而不能是全部,即使某个高风险产品在当前的收益很高、风险很小。二是全场景的不能主动。就是这种主动推介没有明确范围,不论什么场景都不行,也即无论是一对一的,还是一对多的,无论是线下的还是线上的,都是不能主动推介的。    
对照这样的监管要求,微信朋友圈基本是无法能做到这两个“不能主动”!
朋友圈的价值在于机构和个人宣传,以及投资者教育。从监管发布的规则看,是允许机构和个人做企业宣传和个人宣传的,因此借助朋友圈打造一个受客户认可的公司品牌、个人品牌,不失为一个长久之计!通过朋友圈发一些投资者教育方面的内容,帮助投资者提升守法意识、专业知识、防骗知识等,也是一个极为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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