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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新情况:未有效处理客户违规行为,某营业部员工被罚!

作者: 来源:壹口合规 时间:2024年02月28日 浏览量:


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本文的目的亦在于借助个案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同样希望各位读者立足于此,更多关注案例背后暴露出的合规问题。以案促改,以案促进,共同助力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升和证券行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

2024年2月26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处罚决定,对某证券营业部员工叶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存在:泄露客户投资信息、组织客户拼单、未有效处理客户违规行为等问题
当事人:叶某,XY证券深圳分公司任职。
罚单披露,从业期间,存在向他人推介非所在证券公司代销的私募基金产品、组织他人合资购买该基金、知晓客户证券账户非本人操作未有效处理、泄露客户账户持仓及收益等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规,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合规提醒
虽然罚单文字不多,但所涉及的违规行为的种类还是不少,包括:飞单、组织客户拼单、未制止客户违规行为、泄露客户投资信息,对应做些合规提醒,供行业参考:
一、飞单
飞单是个比较常见的旧疾了,2023年分支机构人员罚单中共有5单涉及该问题,具体表现为:1.通过私自销售非所在证券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理财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2.向客户传递非由所在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荐材料及有关信息。    
二、组织客户拼单
所谓“拼单”投资,是指为规避投资者适当性认定的要求,一些资产、承受能力未达到要求的投资者,以拼单、拆分份额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形式购买金融产品。
从业人员违规参与“拼单”投资行为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组织客户相互拼单;二是与客户一起拼单;三是建议或协助客户“拼单”投资。
三、未有效处理客户违规行为
客户异常情况的监控与处理,往往被看做是机构的责任。此次出现在人员罚单中,也是比较罕见的!这也为广大分支机构从业人员提了一个醒:发现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要主动向所在机构报告,不能视而不见、更不能不管不问!
四、泄露客户投资信息
分支机构的岗位特点决定了从业人员会接触到一些敏感信息,对此从业人员要时刻保持警觉,做好防泄漏工作。归总来看,主要包括四类:会议信息、客户信息、监管调查信息、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这些都是有处罚案例,有前车之鉴的:  
1.不得泄露客户信息。泄露客户信息是会被判刑的。《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不得泄露监管调查信息。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是行为人的义务和责任,对于了解到或者接触到的监管信息、调查信息、监管资料,显然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同意擅自传递、扩散,明显有违监管要求、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极有可能会给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带来不利影响。对此,监管部门在制度层面也是做了安排,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3.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的差异:内幕信息主要是上市公司的经营信息;未公开信息主要是未公开的投资交易类信息、未公开的政策信息和经济数据等会影响到投资决策的信息。证券法第53和54条明确要求,这两类信息均是不得泄露的。泄露内幕信息也是要入刑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不得泄露需保密的会议信息。对于了解到或者接触到的需要保密的会议信息、会议资料,作为当事人显然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同意擅自传递、扩散,明显有违行业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而且这种传播扩散极易导致舆情事件,造成被动的负面影响,涉事人员最终也难逃被处罚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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