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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未保障合规人员独立性、用经营业绩考核专职合规人员、无证展业,某证券公司及1名当事人被罚

作者: 来源:壹口合规 时间:2024年02月29日 浏览量:


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本文的目的亦在于借助个案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同样希望各位读者立足于此,更多关注案例背后暴露出的合规问题。以案促改,以案促进,共同助力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升和证券行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

2024年2月26日,重庆证监局发布两份处罚决定,对某证券公司及1名当事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XN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XN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安排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员工从事基金业务。二是未充分保障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三是以经营业绩为依据对个别专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三条第三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2月23

关于对刘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某:

经查,你在XN证券从业期间,存在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基金业务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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