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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首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相关工作,某证券营业部被罚!于有关劳务派遣人员使用范围的梳理!

作者: 来源:壹口合规 时间:2024年03月08日 浏览量:


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本文的目的亦在于借助个案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同样希望各位读者立足于此,更多关注案例背后暴露出的合规问题。以案促改,以案促进,共同助力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升和证券行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

2024年3月7日,青岛证监局发布处罚决定,对某头部券商青岛海口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首例:因违规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被罚
当事人:某头部券商青岛海口路证券营业部。
罚单披露,该营业部使用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的劳务派遣人员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开户有关业务并使用营业部有关印章,通知客户追加融资担保物及用章登记等环节违反公司内部制度,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六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在壹口对近年来的案例梳理中,这应该是首例涉及违规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机构罚单,值得引起行业的关注以及深入的讨论!
关于劳务派遣人员使用范围的梳理
对于证券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外部法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就是证监会有关的业务监管规则。
总的来看,关于劳务派遣的核心就一点:哪些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或者说是劳务派遣人员能从事哪些工作内容?    
一、专门法规要求上,劳务派遣人员只能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10%。
二、业务法规要求上,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范围具有一定的公司自主性。
在证监会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规则中,对于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虽未有针对性的、系统的、完整的规制,但在不同的业务规则中却有或多或少的表述。更为重要的是,虽未有明文规定,但对于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范围,行业内是有高度共识的。早期,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行业,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基本都集中在“客服人员”这一岗位上。
然而近年来这样的表述出现了些许变化,2020年发布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以及2023年发布的修订稿,其第二条的表述则是:证券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会员;工作人员是指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公司签署委托协议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也就意味着,随着证券公司内部管理的复杂程度日益增加,需要监管部门留出更多的企业自主权,来定义哪些岗位是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    
权利也是责任,有了自主权,相应也就有了对应的义务和责任。对此,各机构还是应该对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论证后稳妥实施,这既是避免产生用工纠纷,也是为了避免类似的违规罚单。
个人观点
回到文章开头的这个罚单上,即使该劳务派遣人员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了注册登记,壹口认为使用他来从事“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开户有关业务并使用营业部有关印章,通知客户追加融资担保物及用章登记等环节”的工作,也是不符合劳动用工规定的!毕竟这样的工作内容显然是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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