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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罚:员工向客户输送利益,连累所在营业部一并受罚!2023年分支机构廉洁从业罚单汇总!

作者: 来源:壹口合规 时间:2024年03月13日 浏览量:


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本文的目的亦在于借助个案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同样希望各位读者立足于此,更多关注案例背后暴露出的合规问题。以案促改,以案促进,共同助力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升和证券行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

2024年3月,福建证监局发布2份处罚决定,对证券从业人员林某及其所在证券营业部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双罚源于:向客户输送利益


当事人:李某,任职于ZT证券公司漳州延安北路证券营业部。

罚单披露,当事人从业期间,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时存在向客户承诺赠送礼金、承诺本金不受损失的行为,且在个别客户出现亏损时向其提供经济补偿。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

监管部门认为,上述违规行为,反映出当事人所在证券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依规对该证券营业部进行了问责。


2023年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廉洁从业罚单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是近年来分支机构违规的重灾区,2023年涉及到的罚单共计17张,其中分支机构4张,分支机构从业人员13张。

人员违规方面:负责人是易发多发岗位,13张罚单中有5张为分支机构负责人。违规事由上主要涉及:谋取不当利益(6张)、输送利益(4张)、从事经营性活动(2张)、泄露监管调查信息(1张)。

机构违规方面:主要是向客户等利益关系人输送利益(3张),以及内部廉洁防控不力(1张)。    

详细罚单汇总如下:


一、分支机构违规( 4张)


1.【输送利益】2023年12月,山东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出具警示函,因营业部存在:向协助开户银行相关人员转账,营业部向银行提供物品。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2.【输送利益】2023年9月,浙江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出具警示函,因营业部存在:在与银行合作营销过程中,未能全面防范合规风险,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3.【廉洁防控不力】2023年8月,广东局对某证券营业部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因营业部存在:部分员工协助客户出借证券账户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和便利,向客户违规承诺承担损失等情形。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六条。

4.【输送利益】2023年6月,山东局对某证券营业部责令改正,因营业部存在:在开展综合金融服务推广活动中,为部分客户缴纳一定期限内的手机号码套餐费用,由电信运营商向客户提供手机设备等情形。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二、分支机构人员违规(13张)


1.【输送利益】2023年12月,山东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合规专员孙某颖出具警示函,因其存在联系银行参与营销活动,并向协助开户银行相关人员转账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九条。    

2.【输送利益】2023年10月,天津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员工王某亚出具警示函,因其存在向投资者返还微信红包、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息等问题。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九条。

3.【谋取不当利益】2023年10月,深圳局对某证券分支机构员工林某出具警示函,因其存在私下招揽客户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

4.【谋取不当利益】2023年9月,厦门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员工黄某出具警示安,因其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违规向客户及潜在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并直接或间接获取不正当利益。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

5.【谋取不当利益】2023年7月,湖南局对某证券分支机构经纪人赖某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因其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存在通过新浪微博、微信等媒体向投资者提供大盘分析、个股点评、个股推荐、个股买卖建议等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并直接或间接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

6.【谋取不当利益】2023年7月,安徽局对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封某生出具警示函,因其向客户销售非公司指定代销金融产品并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

7.【输送利益】2023年6月,北京局对某证券营业部经纪人谢某林出具警示函,因其采取佣金返还的方式吸引客户开户。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九条。    

8.【从事经营性活动】2023年6月,内蒙古局对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吴某国出具警示函,因其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且持有股份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

9.【从事经营性活动】2023年6月,内蒙古局对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荆某出具警示函,因其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且持有股份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

10.【输送利益】2023年6月,山东局对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刘某出具警示函,因营业部在开展综合金融服务推广活动中,为部分客户缴纳一定期限内的手机号码套餐费用,由电信运营商向客户提供手机设备。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九条。

11.【泄露监管调查信息】2023年5月,安徽局对某证券营业部员工刘某鹏出具警示函,因其存在泄露监管调查信息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一条。

12.【谋取不当利益】2023年4月,四川局对某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熊某平出具警示函,因其实名通过抖音账号发布短视频、开展直播,对A股大盘及板块走势进行分析、为某“金融职业技能学校”引流,并通过收取直播打赏、直播会员订阅费、感谢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

13.【谋取不当利益】2023年2月,云南局对某证券分支机构负责人施某东,因其伪造公司印章并涉嫌合同诈骗,目前已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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