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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帮境外“地下钱庄”洗钱!这伙人判了

作者: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 时间:2024年03月13日 浏览量:

“我的钱都到哪里去了?”

“才几分钟就都被转走了?”

这是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受害人经常发出的疑问。

为什么电诈的钱这么难追回?

正是由于其背后有一群操盘手,

有一条资金转移灰色产业链,

俗称“地下钱庄”。

2月20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涉“地下钱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7名被告人通过提供107张银行卡,刷POS机虚假支付的方式,帮助境外“地下钱庄”洗钱,转移资金流水3198.4336万元,涉及全国371起电信诈骗案件。




案件前情

该案中的“地下钱庄”由境外犯罪嫌疑人“阿旺”等人组织,有多个组织严密的团队,其中有提供个人信息用于申请POS机和提供银行卡的“商户组”,有专门负责激活POS和运送POS机到指定地点的“境内帮手组”,有专门负责使用银行卡将犯罪资金取现的“取现组”,还有专门负责通过刷POS机的方式将犯罪资金流转到二级商户的“一级卡组”。“阿旺”等境外犯罪人员通过“蝙蝠”“如流”等聊天软件指挥这些境内小组按照不同分工来实施洗钱活动以达到转移境外违法犯罪资金的目的。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本案的7名被告人属于上述团队中的“一级卡组”。被告人黄某在境外与诈骗犯罪嫌疑人“阿旺”相识。回国后,黄某接受“阿旺”的邀请,邀集其余被告人组建“一级卡组”团队,通过使用他人银行卡刷POS机虚假支付的方式,为“阿旺”等人的违法犯罪资金提供转移支付帮助,被告人黄某等人先后使用了来自全国各地的80名卡主的107张银行卡,转移资金流水总计3198.4336万元,其中有报案人报案的被诈骗资金为1082.5725万元,涉及全国371起电信诈骗案件。7名被告人共计获利十余万元。



法院判决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等7人明知系境外犯罪人员的犯罪所得资金,仍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案属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法判处主犯黄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三年四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七名被告人违法所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温馨提示

我们在生活中一不小心就成为了地下钱庄“洗钱”的一个环节,银行卡出借、出租、出售他人,我们的银行卡就有可能成为“洗钱”的工具。因此我们必须要做到:

1.不出租、出借身份证件;

2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账户、银行卡或收款二维码;

3不用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收款或提现;

4选择正规可靠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

5充分履行公民义务,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如发现非法经营地下钱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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